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太阳能热水设备贴牌案),博友律师精准辩护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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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系工程承包过程中因采购非指定品牌太阳能设备并贴附他人注册商标,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涉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方式及能否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但书"条款作相对不起诉。

【摘要】
本案系工程承包过程中因采购非指定品牌太阳能设备并贴附他人注册商标,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涉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方式及能否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但书"条款作相对不起诉。经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辩护人关于仅侵权部件价值应计入涉案金额、初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获谅解等辩护意见,最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本案体现了精细化刑事辩护中"打掉虚高数额+挖掘从宽情节"双轨策略在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实务价值,对同类涉工程贴牌、渠道串货被刑事追责的企业经营者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案件背景
案号: 鄂宜三检刑不诉〔2026〕3*号
办案机关: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郭伟律师,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某工程承包商(被不起诉人)通过招投标承接某地学校学生公寓太阳能热水系统改造工程,合同要求须安装某知名品牌(下称"A品牌")的太阳能集热器。后因A品牌报价偏高,承包人与下游施工方商议,采购其他品牌同类产品安装于楼顶,并在设备联箱部位粘贴印有A品牌注册商标的标识。项目完工后,商标权人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初查认定涉案整套设备金额二十余万元,远超刑事立案标准,后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经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争议焦点
1. 涉案金额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系由多部件组成(联箱、真空管、支架等),仅在联箱上贴附侵权标识,是否应将整套设备价值全额计入非法经营数额,还是仅以贴附侵权标识之部件(联箱)的价值计算?
2. 是否达到起诉标准——在重新核定涉案金额后,结合当事人具有的自首、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商标权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法律依据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郭伟律师担任辩护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 精细化阅卷与数额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货值计算的规定,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中"非法经营数额应以侵权产品本身的价值认定"的原则,提出案涉太阳能设备可拆分独立销售,假冒标识仅附着于联箱部位,真空管及支架并非侵权商品,不应计入涉案金额。申请检察院要求价格认证部门对已查扣设备按"仅侵权部件价值"重新鉴定。
• 全面固定从宽情节:指导当事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与商标权人沟通赔偿并争取《谅解书》;核实公安机关到案经过,确认系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在值班检察官主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提交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结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论证本案经数额核减后未达严重情节,且具备多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社会危害性显著减小,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四、检察院处理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虽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仅侵权部件价值计入涉案金额后数额未达较重标准,且具自首、认罪认罚、退赃、赔偿并取得商标权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三(化名)不起诉。扣押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侵权产品予以没收。
五、案件启示与风险提示
1. 工程采购"贴牌替用"风险极高——即便是为节约成本用他牌产品替代合同约定品牌,只要在原品上贴附他人注册商标冒充正品,即可能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切勿心存侥幸。
2. 涉案金额是知识产权刑案的辩护突破口——侵权产品包含非侵权部件时,应坚持"仅侵权部分计入"的辩护立场,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价格认定。
3. 黄金救援期在审查起诉阶段——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退赃退赔、促成谅解、提交不起诉意见书等方式,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及企业经营。
刑事辩护与知识产权刑案法律服务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本所律师擅长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精细化阅卷、数额核减辩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及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意见提交,为企业家、电商经营者、工程承包商等涉案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缓刑及罪轻判决。
我们的服务优势:
• 亲办多起知识产权类犯罪相对不起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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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程保密,严格脱敏保护当事人商誉与隐私
常见问题解答(FAQ)
Q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A:对于涉案金额未达巨大标准,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检察院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亦称相对不起诉决定)。
Q2:工程中将其他品牌设备贴名牌冒充合同指定品牌,一定构成犯罪吗?
A: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冒充正品交付,已符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要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涉案金额、主观明知、危害后果等,建议及时咨询刑事律师评估风险。
Q3: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整套设备含有非侵权部件,金额怎么算?
A: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非法经营数额应按侵权产品的实际价值计算。若设备可拆分且假冒标识仅附着于某一部件(如联箱),通常仅该侵权部件的价值计入涉案金额,其余非侵权部件应予剔除,这是重要的辩护切入点。
Q4:收到检察院告知权利义务后还能争取不起诉吗?
A:可以。审查起诉阶段是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促成刑事和解的关键窗口期,委托律师尽快阅卷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仍有较大空间争取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与知产团队
主办律师:郭伟(执业证号:111012025109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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