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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砖头)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博友律师助企业追回拖欠货款及利息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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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为典型的建材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核心案情为建材供货企业向园林工程企业供应砖头后,对方长期拖欠剩余货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拖欠货款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

建材(砖头)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博友律师助企业追回拖欠货款及利息16.8万元(图1) 

摘要

本案为典型的建材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核心案情为建材供货企业向园林工程企业供应砖头后,对方长期拖欠剩余货款,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约。核心争议聚焦于对账欠款效力、过低合同逾期利息调整、被告缺席庭审的债权认定三大问题。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完整梳理交易证据、精准制定诉讼策略,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我方核心诉求,判决被告支付全部拖欠货款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切实维护了建材公司的合法商事权益。

 

一、案件背景

案号:(2025)苏0505民初8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为北京主营建材供应的企业,长期为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建材物资;

被告为苏州本地园林工程企业,因项目施工需要向原告采购工程建材。

 

双方就工程项目建材采购事宜签订多份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按需供货,货款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严格依约完成全部供货、开票义务,双方后续完成线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大额尾款未支付。原告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催告付款,被告反复推诿、逾期拒不付款。

 

为挽回经济损失,原告委托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本案立案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全部诉讼权利。

 

二、争议焦点

结合本案庭审及审理核心问题,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1、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拖欠的货款金额能否依法认定?

2、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极低,能否依法调整为合理的资金占用损失标准?

3、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原告持有的电子对账、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4、被告以项目回款滞后为由拖延付款,是否构成合法免责事由?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法律依据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所商事债权债务律师团队结合建材行业买卖合同纠纷的交易特点及本案被告缺席的特殊情况,制定了证据闭环固化+诉求优化+缺席庭审精准应诉的全套代理方案:

(1)系统化梳理证据,夯实债权基础

律师团队全面整合本案全部交易材料,梳理形成完整证据链:以书面采购合同佐证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供货结算单据、银行回款记录证实实际履约情况,以双方财务、项目人员的线上对账及沟通记录,锁定被告欠款、认可债务、长期拖欠的事实,同时佐证原告已完整履行开票、供货全部合同义务,彻底排除我方履约瑕疵。

 

(2)优化诉讼诉求,最大化当事人权益

针对案涉合同逾期利息约定过低、无法弥补企业资金占用损失的问题,我所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动主张调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司法实践通用的LPR标准主张资金占用损失,精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合同条款瑕疵遭受损失。同时,明确利息起算节点,最大限度覆盖欠款期间的资金损失。

 

(3)精准应对缺席审理,把控庭审核心要点

预判被告缺席庭审情形,庭审中重点向法庭论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全部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我方全部证据相互印证、逻辑完整,足以证实买卖合同履约、欠款事实及对方违约行为,依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核心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缺席审理相关规则,主张被告全额支付拖欠货款、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全盘采纳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最终判决:

1、被告限期向原告全额支付剩余拖欠货款16.8万元;

2、被告以拖欠货款为基数,自双方对账确认欠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LPR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被告承担。

本案最终实现原告全额回款的核心诉求,成功挽回企业经济损失。

 

五、案件启示与风险提示

本案是建材领域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针对建材、工程、园林类企业高频货款拖欠问题,总结核心风险提示如下:

1、规避合同条款陷阱:多数工程建材买卖合同会约定“以业主回款为付款前提”,该条款极易成为买方拖欠货款的借口。企业签约时应尽量明确固定付款期限,弱化第三方回款绑定条款,同时约定合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避免约定过低利息标准导致维权损失。

2、全程留存交易证据:建材供货交易多为线上沟通、线上对账,企业需完整留存合同、送货单、结算单、开票记录、聊天对账、催款记录等全部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应对后续诉讼及对方缺席庭审的情况。

3、及时启动维权程序:遇到买方长期推诿、拖延付款、拒绝对账等情况,应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催收、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对方转移资产,导致回款困难。

 

六、律所业务范围与服务优势

(1)核心业务范围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专注处理各类买卖合同纠纷,重点服务建材、建筑、园林、商贸等行业企业,业务涵盖:建材货款拖欠催收、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逾期违约责任追偿、合同纠纷诉讼、商事债权强制执行、企业合同合规风控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2)律所核心服务优势

行业实战经验丰富:深耕建材、工程领域买卖合同纠纷多年,熟悉行业交易习惯、各地法院裁判尺度,擅长处理异地诉讼、被告缺席、证据零散等疑难复杂货款案件。

证据梳理专业高效:针对线上对账、微信沟通等新型电子证据,具备标准化整理、质证经验,可快速搭建完整证据链,保障案件胜诉率。

全流程一站式服务:提供诉前律师函催收、协商调解、诉讼立案、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服务,不止打赢官司,更全力助力企业落地回款。

异地办案能力成熟:立足北京、服务全国,可高效处理跨区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企业节省异地维权时间与成本。

 

FAQ 常见问题解答

Q1:买方以项目未回款为由拖欠建材货款,是否合法?

A:不合法。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买方与第三方的工程结算、回款纠纷,不能对抗其向供货方支付货款的法定义务,供货企业可依法起诉主张全额货款及逾期利息。

 

Q2:仅有微信对账记录,能否打赢买卖合同纠纷官司?

A:可以,但需形成完整证据链。结合书面合同、供货单据、转账记录、开票记录等材料相互印证,即便没有纸质欠条、对方缺席庭审,法院也可依法认定欠款事实。

 

Q3: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过低,起诉时可以调整吗?

A:可以。若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利息标准过低,无法弥补企业资金占用损失,可依法申请法院调整为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法院会依法酌情支持。

 

Q4:被告收到传票拒不到庭,供货方维权会受影响吗?

A:不会。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属于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只要原告证据完整、事实清晰,即可顺利胜诉、追回欠款。

 

Q5:建材企业被拖欠货款,何时委托律师维权最合适?

A:建议对方出现多次推诿付款、拒绝对账、失联拖延等情况时立即介入,先通过律师函低成本催收,无果后及时启动诉讼,最大程度保障回款效率。

 

承办律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商事债权债务团队

律所主任:裴宇琼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1356756

咨询电话:400-633-506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A座三层326室

 

声明:本文基于已公开判决文书改编,仅供普法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带完整资料咨询执业律师。当事人及企业名称已做脱敏处理,如有侵犯隐私,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