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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电工摔伤致八级伤残,违法分包工程?工伤赔偿责任难逃!法院判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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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建筑工程领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涉及违法分包、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否认、工伤赔偿标准计算等核心争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装修电工摔伤致八级伤残,违法分包工程?工伤赔偿责任难逃!法院判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30余万元(图1)

摘要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建筑工程领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涉及违法分包、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否认、工伤赔偿标准计算等核心争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装饰工程公司承担主要工伤保险责任,并向八级伤残工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约30余万元。本案例明确: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对建筑、装饰行业企业合规管理及劳动者维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案件背景

案号:(2025)京01民终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源于一起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伤事故。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为一名在案涉装饰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的人员,其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八级。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为一家承接装饰工程项目的公司,主张其与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此前,经两级法院审理查明,案涉项目存在多层分包情形,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装饰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本案伤者从事施工工作。伤者受伤后,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装饰工程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伤者及装饰工程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1. 责任主体认定:在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是否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是否为承担工伤赔偿的前提? 

2. 赔偿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基数应当按“日工资折算月工资”还是“实际月工资”计算? 

3. 停工留薪期时长:是否必须严格依据《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还是可根据伤者实际伤情及治疗恢复情况适当延长? 

4. 劳动者过错影响:劳动者在施工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是否影响其全额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法律依据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伤者委托,指派专业劳动与工伤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二审程序。代理策略如下: 

1. 紧扣法律规定,锁定责任主体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明确指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直接驳斥对方“无劳动关系则不赔”的主张。 

 

2. 精准计算赔偿标准,强化证据支撑 

   针对对方提出的工资标准异议,律师团队系统梳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证据,主张以实际工资水平作为计算基数,并充分说明日工资折算月工资的合理性及法律依据,确保法院采纳有利于委托人的计算方式。 

 

3. 坚持法定停工留薪期,维护伤者权益 

   虽然委托人伤情较重、恢复期较长,但律师团队尊重并依据《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的明确规定主张停工留薪期时长,同时强调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性与无过错原则,确保法院在法定框架内最大化支持委托人诉求。 

 

4. 明确工伤无过错原则 

   针对对方提出的“劳动者违规操作存在过错”的抗辩,律师团队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阐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法律适用予以确认,判决: 

•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装饰工程公司支付伤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约30余万元; 

• 分包自然人对其自愿承诺承担的部分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装饰工程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 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五、案件启示与风险提示

1. 建筑、装饰企业:严禁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旦发生工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包/分包单位将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无法通过“无劳动关系”免责。 

2. 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据,一旦发生工伤,及时申请认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停工留薪期与赔偿标准:应严格依据地方规定及实际工资水平计算,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赔偿金额被低估。 

4. 工伤无过错原则: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存在操作过失为由拒绝或减轻工伤赔偿责任。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争议、工伤认定与赔偿、建筑工程领域合规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实战经验。

我们能够为企业提供: 

• 工伤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助建筑、装饰企业完善用工制度,规范分包行为,降低法律风险; 

• 劳动者工伤维权全程代理: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仲裁、诉讼,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 企业合规培训:针对管理层及一线人员进行劳动安全与法律合规培训,预防纠纷发生。 

 

我们始终坚持专业、高效、务实的服务理念,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工程违法分包后,工人受伤由谁承担工伤责任? 

A: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Q2: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A:一般依据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若工资不稳定,可结合日工资、计件工资等折算为月工资标准,具体需结合地方规定及证据情况认定。 

 

Q3:停工留薪期是否可以根据伤情延长? 

A:原则上依据地方发布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但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Q4:劳动者在工伤中有过错,会影响赔偿吗? 

A:不会。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是否存在操作过失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承办律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劳动与工伤团队

副主任律师:孙继伟(执业证号:11101201011544783)

咨询电话:400-633-506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A座三层32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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