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发布:工程款追索十大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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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闻背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发布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
新闻背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发布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这是继2004年建工解释(一)、2020年修正后的又一里程碑式司法文件。新解释以《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民事诉讼法》等为依据,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借用资质)、农民工工资保障、固定总价合同解除计价等建设工程领域长期争议问题作出系统回应。对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及广大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而言,工程款追索与合同欠款维权的规则已经发生重要变化。
一、核心规则对比:三类常见施工情形怎么维权
| 情形 | 合同效力 | 能否要回工程款 | 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
|---|---|---|---|
| 转包(总包接活后整体转手) | 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等禁止性规定,转包行为无效 | 可以。接受转包方参照转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法院依法支持 | 原则上不可以越过合同相对方;仅在总承包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时,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 |
| 违法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未按法定条件拆分)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法分包行为无效 | 可以。接受违法分包方参照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法院依法支持 | 同上:一般不能直接告发包人,满足代位权条件时可向发包人主张 |
| 挂靠施工(借用资质、挂靠企业名义承接) | 借用资质行为依法否定;实际施工与名义施工分离 | 可以。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法院依法支持 | 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借用资质情形,可就其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法院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二、十大实务问答:工程款追索关键点一次讲清
Q1: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还能要到工程款吗?
能。司法解释(二)明确:承包人违反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规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参照转包或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前提——工程干得好,钱就要得回,这体现了"工程质量优先、实际投入受保护"的裁判导向。
Q2:实际施工人能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
原则上不能。新解释明确,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施工主体不得直接越过合同相对方起诉发包人;只有在总承包方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导致下游施工方债权无法实现时,才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另行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意味着施工链条上的各方应各归其位、按合同相对性维权,下游主体要特别注意保全对上游承包人的债权证据。
Q3:挂靠施工(借用资质)方如何主张工程款?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可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该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如果能够证明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借用资质情形,还可以就其施工的工程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法院会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挂靠施工务必留存"发包人知情"的证据,如会议纪要、微信沟通记录、发包人直接支付记录等。
Q4: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应该找谁要?
新解释明确: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工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对总包拖欠负有督促与垫付义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仍是防欠薪的核心制度。
Q5:中标前先私下谈好价格再招标,中标合同有效吗?
无效。司法解释(二)明确: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合同后又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围标串标、先定后招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Q6: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干完的活怎么计价?
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可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计算应得价款。建设单位务必在解除前后及时组织已完工程量确认与质量核验,形成书面结算依据。
Q7:发包人以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合法吗?
不能随意拒付。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均要求:工程质量异议应通过正规渠道举证——留存勘验材料、整改通知、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依约扣除质量保证金或另行主张维修赔偿,但不能仅凭主观判断工程存在问题就拖欠工程款。质保金返还时间与条件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实务中"质量抗辩"与"恶意拖欠"的界限,需要专业律师结合证据判断。
Q8:工程欠款、合同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建设工程价款属于普通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实务中常因"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竣工验收拖延"等导致起算点争议,建议通过结算协议、对账单、催款函等方式不断时效,避免债权"过期作废"。
Q9:工程签证、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有什么证据作用?
工程签证是确认工程量变更、工期顺延、价款调整的直接证据;结算单、对账单是双方确认债权债务数额的"自认";竣工验收资料与质量验收记录直接影响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施工全过程应做好书面资料归档并留存原件、签收记录,发生争议时这些材料就是"胜负手"。
Q10:作为总包、分包或实际施工人,签约前应注意什么?
三句话:主体资质要审查、书面合同要签细、过程痕迹要留全。发包或承揽工程务必审查合作方资质与履约能力;合同应细化工程范围、价款与支付节点、签证与变更程序、工期、质量、质保金、违约责任等条款;施工中及时办理签证、阶段性结算、竣工验收与移交手续。一旦出现工程款拖欠,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张权利,杜绝以停工、围堵项目场地等过激方式讨薪,否则可能反担违约责任甚至治安责任。
三、给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行动指南
事前:签约审查
核查发承包主体资质与资信;拒绝"先定后招";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依法合规拆分;挂靠施工提前设计责任隔离与付款路径。
事中:过程管理
严格履行签证与变更程序;按月/按节点对账并形成书面文件;关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总包代发制度的落地,杜绝"包工头卷款跑路"风险传导。
事后:欠款维权
第一时间固定债权凭证并发出书面催款函;评估合同相对性、代位权、农民工工资特殊保护等不同路径;把握三年诉讼时效,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坚决避免以过激方式讨要工程款。
结语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发布,标志着建设工程欠款、专业分包欠款、劳务分包欠款、挂靠施工与建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进入新阶段。无论是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还是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都应当尽快对照新规梳理在手项目与债权债务结构。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与合同法律服务,在建设工程欠款追索、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纠纷、挂靠施工争议、建工合同审查及合同欠款催收等领域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欢迎相关企业与个人携带材料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开信息整理,仅供法律研究参考,具体案件适用请以司法解释正式文本及裁判实践为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