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版权裁判规则大变!新旧对照表读懂《最高法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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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博友律师知识产权团队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地法院裁判实践,对本次司法解释修改要点做专业解读,帮助企业、创作者、媒体机构规避版权风险,理清维权与合规路径。

法释〔2026〕18 号,2026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
随着短视频、图文自媒体、数字出版、AI 生成内容快速发展,著作权权属、侵权、转载、合理使用纠纷激增。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重要修订,针对网络转载、作品 “公之于众” 认定、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案件受理范围等实务痛点统一裁判尺度。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地法院裁判实践,对本次司法解释修改要点做专业解读,以新旧条文对比表格梳理核心变化,帮助企业、创作者、媒体机构规避版权风险,理清维权与合规路径。
本解读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知产律师。
一、核心修改要点新旧对比表
修改事项 | 旧规则(2020 版) | 2026 修正新规 | 律所实务提示(风险 / 维权要点) |
作品 “公之于众” 认定 | 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新华网。 | 删除 “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 公之于众: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 ✅维权:他人侵权上传公开作品,同样构成 “公之于众”,可认定发表权被侵害; ⚠️抗辩方不能以 “是第三方侵权泄露,不是权利人公开” 否定发表行为事实; 对未发表作品被网络泄露案件,维权举证逻辑发生重大变化。 |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范围 | 未明确数字化版本边界,实践中大量争议:网络平台能否直接转载报刊内容适用法定许可中国网新闻...。 | 法定许可转载仅限:经批准的纸质报纸、期刊 + 版面一致的数字化版本; 报纸期刊↔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互相转载,必须取得许可、支付报酬,不适用法定许可新华网。 | ⚠️自媒体、资讯网站:不能直接照搬报刊文章,不能主张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纸媒电子版可以依法转载其他报刊作品; 企业公众号、新闻平台直接转载报刊文章极易侵权,必须获得授权。 |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 |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可再行使用四川省人民...。 | 修改为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包含美术馆、展馆室内公共空间); 新增限制:临摹拍照后的成果可合理再使用,但未经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公开传播中国网新闻...。 | ⚠️拍美术馆雕塑、画作发短视频、商业宣传海报,不等于随便用; 拍照可以,但把拍摄作品直接用于商业海报、线下陈列、大范围公开传播,依然需要授权; 文旅、短视频、广告行业重点关注。 |
案件受理范围 | 列举著作权权属、侵权、合同、诉前保全案件。 | 明确增加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 | ✅企业收到版权警告函,不想被动应诉,可以主动起诉 “确认不侵权”,化解法律不稳定状态;适合被发律师函、被投诉下架但自认为合规的企业。 |
法律溯及适用规则 | 条文繁琐,区分旧法时间节点。 | 简化表述: 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前行为适用旧法;修改后行为适用新法;持续侵权行为适用新法。 | ⚠️持续侵权(长期线上传播图片视频),哪怕最早发生在旧法时代,后续持续行为适用现行著作权法及本次新司法解释。 |
二、实务重点问题解读(北京知产律师视角)
1、创作者维权端:降低未发表作品泄露的维权门槛
过去司法实践中,被告经常抗辩:作品是黑客泄露、第三方盗传,不是权利人自己公开,不构成 “公之于众”。本次修订直接删除 “权利人自行或许可公开” 前提,只要客观上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即构成公之于众。
律师建议:小说、摄影、文案等未发表作品遭遇泄露,保留网页公证、泄露时间证据,即可主张侵害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媒体、企业公众号:网络转载不能 “拿来就用”
很多企业习惯直接转载报纸、期刊的深度文章,误认为属于法定许可。新规划清边界:法定许可只保护报刊本体及其原版数字化版本,互联网平台之间跨平台转载不享受该待遇。
风险提示:企业公众号、短视频文案直接摘抄报刊文章,大概率构成侵权,面临删除、赔偿,律师费也可纳入赔偿范围。
3、文旅、广告、短视频行业:公共场所艺术品拍摄≠商用自由
美术馆、展馆内雕塑、绘画属于本次扩大后的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你可以拍照录像,但不能把拍摄结果直接拿来做商业海报、产品包装、直播背景物料大规模传播,否则构成侵权,需要提前取得著作权人授权。
4、企业应对版权投诉:善用 “确认不侵权之诉”
企业收到著作权人警告函、投诉通知,但自认为自身使用行为合法,对方又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请求法院判决行为不侵权,解除被投诉的法律风险,该类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有大量判例。
5、赔偿与合理开支:律师费依然可以判由侵权方承担
司法解释保留原有规则: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符合规定的律师费,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提示权利人维权时,妥善留存公证、委托合同、发票证据,便于法院支持维权成本。
三、给不同主体合规建议
✍️创作者、个人 IP
未公开作品做好存证,一旦遭遇泄露,及时网页公证固定公开时间;
遇到盗图、盗文,积极主张将律师费、公证费纳入赔偿。
📰媒体、公众号、资讯平台
网络转载他人作品原则上必须授权,不要依赖报刊法定许可;
转载务必注明作者、来源,降低过错责任。
🏢企业、广告、文旅、短视频机构
使用公共场所艺术品拍摄素材做商业用途,评估是否需要取得授权;
收到版权警告函,不要只下架了事,可以委托律师评估是否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出版机构
重点关注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对稿件来源、授权链条做完整留存,出版者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长期代理北京及全国著作权案件,服务创作者、MCN 机构、出版企业、互联网公司,可提供:
• 作权侵权诉讼维权、抗辩、确认不侵权诉讼;
• 片、文字、短视频版权合规审核,企业版权制度搭建;
• 权许可、转让合同起草审核,AI 作品权属法律分析;
• 权取证、公证存证、谈判和解。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权属争议、侵权被诉、版权合规需求,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法律方案。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中心
律所主任:裴宇琼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1356756
副 主 任:王鑫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194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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