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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商标近似驳回一二审败诉|北京商标行政诉讼律师实战:借助撤三获最高法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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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法商标再审实战案例:第35类广告商标近似驳回,驳回复审及一二审接连败诉,博友律所北京商标行政诉讼律师王鑫团队依托专业经验,凭借引证商标撤三新事实成功最高法再审改判,清除商标注册障碍,详解广告商标维权实务技巧。



广告业商标近似驳回一二审败诉|北京商标行政诉讼律师实战:借助撤三获最高法再审改判(图1)


导读

广告业第35类商标注册遭遇近似驳回,驳回复审、一审、二审接连失利,并不代表商标彻底失去注册机会。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具有动态审理特征,若阻碍商标注册的在先引证商标权利灭失,可通过再审程序逆转案件结果。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黄春帅律师、郎家林律师作为专业北京商标行政诉讼律师,代理本案在一二审全部败诉的被动局面下,精准捕捉引证商标撤三失效的全新事实,成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改判,撤销全部原审裁判及国知局驳回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复审裁决,为当事人商标重启审查流程。本案是第35类商标近似驳回、败诉后再审翻盘的典型实战案例,为广告行业商标注册维权提供重要参考。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申请第739245**号“观风记(化名)”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在线广告、特许经营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核心广告商业服务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4]第184727号驳回复审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诉争商标与两件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委托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商标行政诉讼律师王鑫团队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16089号

一审审理中,申请人认可诉争商标核定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标识近似、易引发公众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彼时合法有效,存在明确注册障碍,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行终218号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核心识别汉字,仅文字顺序存在差异,整体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类广告服务上极易造成来源混淆;商标注册适用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在先商业使用无法对抗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申请人承担。

 

二审判决生效后,案件出现关键事实变更:2025年8月13日第1947期商标公告显示,涉案两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全额撤销全部服务类别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原有商标注册障碍彻底消除。

我所商标行政诉讼律师王鑫团队紧抓该重大新事实,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告业商标近似驳回一二审败诉|北京商标行政诉讼律师实战:借助撤三获最高法再审改判(图2)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6)最高法行再289号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行终218号行政判决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16089号行政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4]第184727号《关于第73924513号“观风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73924513号“观风记”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与最高法裁判逻辑

1、原审裁判以审理时商标权利状态为依据,裁判合法合规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以行政行为作出及原审审理阶段的事实状态为准。本案一审、二审期间,两件引证商标均处于有效存续状态,具备合法在先商标权,因此国知局驳回决定、原审法院裁判均无法律错误,不属于错判案件。这也是多数商标败诉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很多当事人容易陷入“后续事实变更即原审错误”的认知误区。

2、引证商标嗣后撤三失效,属于法定再审改判新事实

商标审查及诉讼程序中,若据以驳回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事后灭失,属于案件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更。依据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新事实撤销原审裁判及行政驳回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本案中,两件引证商标因三年不使用被全额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障碍,最高法据此依法改判,支持我方再审诉求。

 

实务重点:再审改判仅清除原有近似障碍,不代表商标必然核准注册,国知局将结合全新商标数据库、审查标准再次全面审查,同时原审诉讼费用仍由申请人承担。

 

三、办案实战复盘|北京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律师专业解读

作为深耕商标授权确权领域的北京商标行政诉讼律师王鑫团队,总结本案核心胜诉关键,为广告行业商标维权提供实操指引:

1、全周期监测引证商标状态,把握翻盘契机。第35类广告商标存量大、闲置商标多,大量近似驳回案件的引证商标存在三年不使用可撤销的情形。普通当事人败诉后多直接放弃,而专业律师会全程追踪引证商标存续状态,精准捕捉撤三、无效、到期等权利变动事实,锁定再审关键证据。

2、分阶段适配维权策略,精准运用撤三制度。驳回复审阶段成功撤三,可直接排除注册障碍;一审、二审阶段撤三未生效,法院仍会依据当时有效商标裁判;二审终审后新发生的撤三事实,只能通过最高法再审实现救济,不同程序节点对应不同维权方案,缺一不可。

3、理性认知再审结果,规避维权误区。再审改判的核心价值是撤销原有驳回结论、重启审查程序,并非直接核准商标注册。后续仍需排查其他在先权利、禁用条款等驳回风险,需持续跟进专业法律服务。

4、提前布局商标保护,降低维权成本。广告品牌依托第35类商标开展商业推广,商标注册滞后极易引发驳回、侵权纠纷,提前注册、提前布局,搭配专业律师全流程风控,可大幅降低后续诉讼、再审维权成本。

 

四、本案实务启示

1、第35类广告商标近似驳回、一二审败诉并非终局,在先引证商标存在闲置情形的,可通过“驳回复审+撤三+行政再审”组合方案突破注册障碍。

2、商标撤三仅能清除对应在先权利障碍,无法规避其他商标驳回事由,需结合案件整体情况综合研判。

3、商标行政诉讼胜诉的核心在于动态把握案件事实、精准适用程序规则,专业北京商标行政诉讼律师的全程介入,是败诉案件翻盘的关键。

 

博友律所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优势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系北京广告协会理事会理事单位,深耕广告行业知识产权与商标法律服务多年,深度熟知第35类广告商标审查规则与行业痛点。律所副主任王鑫律师身兼北京市律协商标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知识产权研究会委员,团队汇聚资深北京商标驳回复审律师北京商标行政诉讼律师,拥有大量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撤三、商标行政诉讼、最高法再审胜诉实战经验,可为广告企业、品牌方提供商标注册风控、驳回维权、疑难再审全流程专属法律服务。

 

常见问题解答(FAQ)

Q1:第35类广告商标近似驳回,一二审败诉后还能继续上诉吗?

A:可以。若阻碍商标注册的引证商标已被撤三、宣告无效或权利终止,属于法定新事实,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撤销原审裁判与驳回决定,责令国知局重新审查。若无新事实、新证据,再审改判概率极低。

 

Q2:引证商标被撤三后,我申请的注册商标一定能注册成功吗?

A:不一定。撤三仅消除本案原有近似障碍,国知局重新审查时,会全面检索全部在先商标,同时核查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等其他规定,仍存在再次驳回的可能。

 

Q3:广告商标维权中,何时可以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

A:驳回复审阶段即可同步启动撤三申请。需注意撤三审理周期较长,若一审、二审阶段撤三裁定未公告生效,法院仍会认定引证商标有效,需待撤三公告生效后,通过再审程序完成最终维权。

 

Q4:商标再审改判后,原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谁承担?

A:通常由商标申请人承担。再审改判是因案件事实发生变更,并非原审法院、行政机关裁判错误,因此诉讼费用仍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Q5:广告商标被驳回后,什么时候找北京商标驳回复审律师介入最合适?

A: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立即介入最佳。商标驳回复审仅有15天法定期限,专业律师可快速评估驳回理由、制定撤三+复审+诉讼的全流程方案,避免错失维权窗口期,无需等到败诉后再补救。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中心

副 主 任:王鑫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194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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