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假茅台,辩称“被调包”能否免责?法院:仍需赔偿!——北京博友律师代理茅台商标维权案评析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3-02
问:商家声称假酒是顾客“调包”所致,能否以此为由免除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答:不能。 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京0101民初96XX号案件中,被告中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辩称涉案假酒系案外人购买时“调包”并敲诈,但因无法提供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专业鉴定结论,法院最终认定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成立,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5万元。本案再次警示经营者:销售者需对商品来源合法性承担严格举证责任,“不知情”或“被调包”并非当然的免责金牌。
一、案件背景:真酒变假酒?一场关于“调包”的博弈
本案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系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等多个核心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被告中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化名“中林公司”)。
侵权起因: 在此前另一起诉讼((2021)京02民终119XX号)中,案外人余某在中林公司经营场所购买了多瓶53度飞天茅台酒。经茅台公司专员现场鉴定,其中5瓶外包装特征与出厂产品不符,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1瓶为真酒。
维权诉求: 茅台公司认为中林公司销售假酒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品牌声誉及合法权益,遂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被告抗辩: 庭审中,中林公司全盘否认售假,主张涉案假酒并非其出售,而是案外人余某在购买过程中用假酒进行“调包”,随后对其进行敲诈。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经生效判决书确认及当庭勘验,确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被告虽提出“调包”抗辩,但未能提供充分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二、律师办案策略与法律依据
作为原告茅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黄春帅律师、王鑫律师团队在本案中采取了严谨的诉讼策略,成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1. 权利基础夯实策略
律师团队首先梳理了原告的权利来源,提交了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3159141号、第3159143号、第237040号、第284526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并出具了《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明确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及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从源头上确立了维权的合法性。
2. “生效判决+专业鉴定”双重锁定
针对被告“调包”的狡辩,律师团队巧妙利用了此前(2021)京02民终119X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既定事实。该生效判决已详细记载了茅台公司专员现场鉴定的过程及结论(5瓶假、1瓶真),且案外人余某当时已认可该结论。
策略亮点: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行举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被告仅凭口头辩解而无实质证据(如监控视频、进货查验记录瑕疵等),无法动摇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
3. 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包括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及法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采信及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鉴定结论)。”这直接驳回了被告的无理抗辩。
三、博友律师在商标侵权维权领域的优势
本案的胜诉,彰显了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的深厚功底:
• 精准的证据组织能力: 面对被告复杂的“调包”抗辩,博友律师没有陷入无休止的口舌之争,而是直接调取并固化生效判决中的关键事实,以“铁证”破局,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 深厚的行业经验:长期服务于知名酒类企业及品牌方,熟悉白酒行业的造假手段(如回收真瓶灌假酒、调包等)及鉴定流程,能够迅速识别被告抗辩中的逻辑漏洞。
• 全链条维权服务: 从商标确权、市场监测、证据保全到诉讼代理、执行回款,博友律所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最大化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 实战成果显著: 本案在被告极力抵赖的情况下,依然获得了法院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及赔偿,体现了律师团队在庭审对抗中的强大掌控力。
四、本案启示
1.销售者应尽高度注意义务: 商家在采购高知名度商品(如茅台、五粮液等)时,必须建立严格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留完整的购销合同、发票及物流单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证明“合法来源”及反驳“售假”的关键。
2.“调包”抗辩需实据支撑: 仅仅口头主张顾客“调包”而无法提供监控录像、现场见证人或货物流转的完整证据链,法院通常不予采信。经营者应完善店内监控及交付流程,防范此类风险。
3.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关联案件的生效判决是强有力的证据。品牌方在维权时,应注意串联关联案件,利用已确认的事实降低举证难度。
4.侵权成本不可忽视: 即便获得赔偿金额,但停止侵权、商誉受损以及诉讼成本的投入,对正规经营企业而言仍是沉重打击。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计。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商标被侵权、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等困扰,欢迎联系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知识产权维权实战经验,为您量身定制维权方案,捍卫您的品牌尊严。
承办律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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