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与内蒙古某建筑设计公司-博友律所二审胜诉案例评析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2-04
承办律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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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隐名处理)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7年8月,内蒙古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与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设计公司承担某作业场站项目的设计工作,合同总价为197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了分阶段付款条件,包括方案设计完成后支付20%设计费。
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公司依约完成并交付了方案设计成果,并已启动施工图设计。但因发包方项目用地问题,单方面通知终止合同。此后,设计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委托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支付已完成阶段设计费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
一审法院支持了设计公司的全部诉求;二审中,发包方以“程序违法”“无书面通知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可得利益无依据”等理由上诉。经我所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团队有力抗辩,二审法院虽对部分金额作出调整,但仍认定发包方构成违约,需支付19.4万元设计费及2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案件取得实质性胜诉。
二、办案策略与律师优势分析
(1)紧扣合同文本,精准锁定付款节点
本案核心争议之一是“方案设计阶段是否完成、是否触发付款义务”。作为长期处理建筑设计公司合同纠纷的专业团队,我所律师深入剖析合同附件6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3日内支付20%”,并结合《领取单》等证据,证明发包方已实际签收方案成果。此举有效驳斥对方“无单独计价依据”的抗辩,确立了第一阶段费用的合法性。
策略亮点:不依赖行业惯例或模糊推定,而是以合同明文条款+交付凭证构建闭环证据链,体现“以合同为中心”的诉讼思维。
(2)厘清“书面通知”条款的真实含义,化解程序风险
发包方主张“未发书面通知,施工图设计属擅自行为”。我所律师指出:该条款(通用条款6.2条)旨在确定各阶段起算时间,而非设置“启动许可”前提。尤其在发包方已接受方案成果、且项目推进紧迫(合同约定15天完成方案)的背景下,设计公司合理推定可继续工作,符合诚信履约原则。
策略亮点:通过合同解释方法(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破解对方对条款的机械理解,避免客户因形式瑕疵丧失实体权利。
(3)科学论证可得利益,争取合理赔偿
尽管一审按30%毛利支持47万余元损失,二审法院酌减至20万元。我所律师在一审即提交《工业勘察设计行业年度发展研究报告》等公开数据,证明30%毛利为行业合理水平,并强调项目处于房地产高速发展期、设计周期极短(15天),商业风险极低。
策略亮点:将行业数据+合同背景+市场环境三者结合,使“可得利益”从抽象概念转化为可量化、可采信的损失主张,即便二审调整,仍成功争取到可观赔偿。
(4)有效应对程序异议,保障诉讼程序正当性
针对对方提出的“未送达传票、程序违法”主张,我所律师协同法院调取送达回证,证实一审材料已依法送达。此举不仅维护程序正义,更防止案件被发回重审,节约客户时间与成本。
策略亮点:程序与实体并重,提前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程序抗辩,主动准备反制证据,确保胜诉成果不被程序问题动摇。
三、本案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明确各阶段工作内容与对应价款,避免“总价包干、阶段不明”引发争议;
2. 设计成果交付必须保留书面签收凭证(如领取单、邮件回执、会议纪要),这是主张付款的关键证据;
3. 面对建设工程设计费拖欠如何维权的难题,企业不应被动等待,而应尽早固定证据、评估损失、启动法律程序;
4. 即便合同未明确“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在发包方默示接受前期成果或项目紧急情况下,设计方继续工作具有合理性。
结语:本案充分展现了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与设计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我们不仅精通合同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更善于结合行业特性、商业逻辑与证据规则,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若您正面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遭遇建设工程设计费拖欠如何维权的困境,或是作为建筑设计公司卷入建筑设计公司合同纠纷,欢迎联系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由经验丰富的北京建设工程律师组成的专项团队,将为您提供精准、高效、结果导向的法律服务。
温馨提示:设计企业应重视合同管理与履约留痕,遇违约情形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损失扩大。我们愿做您最可靠的法律后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