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招牌擅自使用“茅台”图形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博友律师成功代理贵州茅台维权案评析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2-28
一、本案核心问题:
问:被告在门店招牌上使用与茅台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即使已拆除标识,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构成侵权,且即使已停止使用,仍应就此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在(2022)京0101民初155XX号案件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明确认定: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在其酒类销售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与贵州茅台第3159143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图形标识,属于在同种商品上进行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尽管被告事后拆除了标识,法院仍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支出1010元。
二、原告为何能胜诉?律师办案策略有哪些亮点?
Q1:面对被告“已获授权”“重复起诉”等抗辩,律师如何有效应对?
A1:精准锁定证据链薄弱点,瓦解对方抗辩逻辑。
被告声称其使用标识系经第三方公司(“百年XX公司”)授权,并提交了一份《特许经销合同书》。然而,我所律师迅速指出:
• 该合同已于2020年8月到期,而侵权公证时间为2022年4月,明显超出授权期限;
• 合同内容仅涉及“财富会馆”品牌经销权,并未包含对第3159143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 被告未能提供任何由商标权利人(或原告)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文件。
法院最终采纳我所观点,认定“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其授权抗辩不成立。
Q2:如何证明“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
A2:结合公证取证+驰名商标认定,强化侵权认定标准。
我所通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涉案门店进行现场购买与拍照取证,固定了招牌上显著使用近似图形的关键证据。同时,援引原告官网公示的“飞天牌及图”为国家驰名商标的事实,强调:
• 该商标在白酒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
• 消费者极易误认为被告与茅台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
• 此种使用直接攀附商誉,扰乱市场秩序。
这一策略有效满足《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同种商品+相同/近似商标+易致混淆”的侵权构成要件。
Q3:为何索赔18万元,最终获赔2万余元?律师如何争取合理赔偿?
A3:以“法定赔偿”为锚点,夯实合理支出主张。
虽然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18万元赔偿过高,博友律师提前准备了完整的合理费用凭证(包括1010元公证费),并围绕以下因素主张法定赔偿:
• 商标知名度高;
• 侵权位置位于北京居民区核心商圈;
• 被告主观上存在明显搭便车意图。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合理支出,并酌定2万元经济损失,远高于同类案件平均判赔水平,体现了我所律师在损害赔偿论证上的专业能力。
三、本案对企业的警示与启示
1. “经销授权” ≠ “商标授权”:企业即使获得某品牌产品经销权,也不代表可随意使用其注册商标,尤其是用于门头、广告等商业宣传场景。
2. 拆除≠免责:停止侵权行为可免除“停止侵害”责任,但不能免除此前侵权造成的赔偿义务。
3. 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更强:法院对高知名度商标的混淆认定标准更为宽松,侵权风险显著提高。
四、博友律所商标维权优势
• 专业知识产权维权:擅长商标侵权取证、驰名商标保护、电商打假等领域;
• 全流程证据管理:从前期线索排查、公证保全到庭审质证,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 精准诉讼策略:善于识别对方抗辩漏洞,高效推动法院采信我方主张;
• 客户导向服务:在控制诉讼成本的同时,最大化客户权益回收。
结语:
在品牌价值日益凸显的今天,商标不仅是企业资产,更是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为知名品牌企业提供高效、专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如您遭遇商标被仿冒、门店被侵权或需要合规审查,欢迎联系我所知识产权团队,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法律解决方案。
承办律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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