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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酒冒用“茅台”商标,商标被许可人有权独立维权。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1-27
销售假酒即构成商标侵权,商标被许可人有权独立维权,法院认定:只要销售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无论是否“知情”,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即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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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假酒、捍卫品牌:假酒冒用“茅台”商标,商标被许可人有权独立维权。
——博友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评析

 

一、案情聚焦:假酒冒用“茅台”商标,终端商户被诉侵权

2025年3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典型的酒类商标侵权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某某公司因在其经营的“金都烟酒坊”内销售假冒“茅台”白酒,被判赔偿权利人贵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共计45,000元。

该案源于2021年12月的一次行政执法行动。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在被告店铺封闭酒柜中查获4瓶标有“茅台”标识的53°飞天白酒及1瓶国窖酒。经权利人鉴定,涉案“茅台”酒外包装特征与正品不符,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随后,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尽管被告在庭审中否认售假,称酒品系“朋友赠送”,但法院结合行政查处记录、产品鉴定结论及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认定其销售行为构成对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犯。

 

二、法律焦点:假酒+商标侵权=双重违法风险

(1)销售假酒即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销售明知/应知是侵权商品的,均属侵权行为。本案中:

•被告销售的白酒直接使用与“茅台”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

•商品类别(第33类酒精饮料)完全重合;

•权利人已出具权威《产品辨认(鉴定)表》,确认非其生产。

法院据此认定:只要销售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无论是否“知情”,只要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即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博友律师提示:在酒类流通领域,“不知者无罪”难以成立。终端零售商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包括核实供货资质、索取授权证明、保留采购凭证等。

(2)商标被许可人有权独立维权

原告虽非商标原始注册人,但通过2023年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获得明确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单独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法院据此确认其具备独立诉权,为品牌方通过被许可人快速维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赔偿为何远低于20万元?——假酒数量少≠风险低

原告主张20万元赔偿,但法院最终仅支持4.5万元。原因在于:

•侵权商品数量有限(仅4瓶“茅台”);

•无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

•被告系终端零售,非制假源头。

然而,赔偿金额低不等于违法成本低。需注意:

•本案已触发行政执法+刑事移送+民事索赔三重程序;

•若查实主观恶意或多次售假,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品牌声誉损害、客户流失等隐性损失难以量化。

博友律师警示:一瓶假茅台,可能毁掉一家烟酒店!切勿因小失大。

 

四、行业启示:如何避免成为“下一个被告”?

1.严控进货渠道:只从品牌授权经销商或正规平台采购,拒绝“朋友代购”“低价甩货”。

2.留存完整凭证:包括合同、发票、授权书、物流单据,形成可追溯链条。

3.主动鉴别真伪:对高价值酒品(如飞天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进行防伪验证。

4.建立合规档案:定期培训员工识别假酒,设置内部风控流程。

 

五、结语

假酒不仅侵害消费者健康权益,更是对知名商标的直接盗用与贬损。本案再次表明:司法机关对酒类商标侵权“零容忍”,执法与司法联动日益紧密。无论是生产商、批发商还是街边烟酒店,只要参与假酒流通,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博友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酒类经营者:守法经营,从拒绝一瓶假酒开始;品牌保护,始于每一个终端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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