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纠纷胜诉!博友律师助客户追回工程款及利息超300万元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4-23
摘要
本文评析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总包方以“未实际参与”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并对工程量、材料标准及增项费用存在重大分歧。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诉讼策略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鉴定意见,最终为客户赢得工程款、利息、律师费等共计超300万元的胜诉判决,并确认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充分彰显了本所在处理复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与实战经验。
一、案件背景
(2025)冀0702民初28**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化名“A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建筑装饰企业,于2019年与被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化名“B公司”,项目总包方)签订《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承建第三人河北某甲有限公司(化名“C公司”,业主方)开发的“某蓝某项目”一二期外墙仿石漆工程。A公司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并交付使用,但B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巨额工程款、增项费用及履约保证金均未支付。A公司遂委托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 合同主体与付款责任:B公司抗辩称其仅为“过账”主体,实际合同履行方是A公司与C公司,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2. 工程造价认定:双方对主要材料(仿石漆 vs 真石漆)、施工工艺(全吊篮 vs 半吊篮)、冬季施工费、工程奖励金等多项关键计价因素存在根本性分歧,导致工程总价悬殊。
3. 履约保证金返还:55,000元履约保证金由A公司支付至C公司账户,应由谁负责返还?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法律依据
面对复杂的案情和对方的推诿,博友律师团队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 锁定合同相对方,夯实付款义务:我们紧扣合同文本,强调B公司作为签约主体和工程款的直接支付方,其“未参与”的抗辩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同时,提交B公司盖章确认的《进度款审定预算书》等证据,证明其深度参与了工程管理。
• 主导司法鉴定,争取有利计价:针对工程造价的巨大分歧,我们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并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在鉴定过程中,我们重点围绕“全吊篮”、“冬季施工”、“工程奖励金”等增项,提交了租赁合同、会签文件、签证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鉴定机构和法院采纳我方主张。
• 明确责任主体,保障客户权益:对于履约保证金,我们清晰区分合同责任与资金流向,主张由实际收款方C公司直接返还,避免了执行风险,为当事人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
我们的法律依据主要围绕《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工程款结算、利息计算及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 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律师费、鉴定费等共计约308万元;
• A公司就上述工程款对其施工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A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5,000元。
该判决不仅全额支持了我方客户的核心诉求,更通过确认优先受偿权,为后续可能的执行程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五、案件启示与风险提示
本案为建筑装饰企业提供以下重要启示:
• 合同主体意识要强:务必与有支付能力的主体签订合同,警惕“代签”、“走账”等安排。
• 过程证据必须留痕:所有工程变更、洽商、验收均需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对方有效签章确认。
• 增项费用及时固化:对于合同外的施工内容,应及时办理签证,并明确计价方式。
• 善用优先受偿权:工程竣工后,若发包方拖欠款项,应积极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利器。
博友律所代理建设工程案件的优势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深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多年,尤其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上积累了丰富经验。我们拥有一支兼具法律与工程背景的专业团队,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技术细节,高效运用诉讼与非诉手段,为客户制定最优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 (FAQ)
Q1: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如果总包方声称自己只是“名义签约方”,实际是业主在对接,我还能找总包方要钱吗?
A: 可以。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要您是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总包方就是您的第一付款责任人。其内部与业主的约定不能对抗您作为善意第三方的合同权利。
Q2: 工程已经完工很久了,但对方一直不结算,我该怎么办?
A: 建议尽快启动法律程序。您可以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梳理证据,并向法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最终的欠款金额。
Q3: 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我有什么好处?
A: 这是法律赋予施工方的一项特殊权利。简单来说,如果开发商(发包方)破产或资产被拍卖,您作为施工方有权就您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获得清偿。这是保障您工程款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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