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赁合同纠纷案:商事诉讼律师代理出租方,成功追索20余万元租金拖欠款及违约金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4-02
摘要:本案是一起因“转租费”支付引发的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一份独立的《租金利润支付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支付条件是否附有“有经营利润”的口头约定。被告以存在口头附条件约定及疫情影响为由拒绝支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所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口头抗辩因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最终判决解除协议,并支持了我方委托人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转租费”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案清晰界定了独立结算协议的效力,对处理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后续费用纠纷具有典型意义。
一、案件背景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14民初16***号
当事人:原告(我方委托人):A公司(化名,出租方/原承租人);被告:B公司(化名,次承租人/现承租人);第三人:C公司(化名,产权方/出租方)
本案源于一次复杂的租赁关系变更。A公司最初从C公司处承租房屋,后转租给B公司使用。后三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了原有两份租赁合同,由B公司直接与C公司建立租赁关系。作为对A公司提前退出租赁关系的补偿,三方另行签订了《租金利润支付协议》,约定B公司需分期向A公司支付一笔“转租费”。协议签订后,B公司在支付数期后开始长期拖欠,经多次催告无果,A公司委托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支付拖欠费用及滞纳金。
二、争议焦点
1. 协议性质与效力之争:在终止原租赁合同后,新签订的《租金利润支付协议》是否独立有效?被告是否应继续履行?
2. 付款条件之争:被告辩称付款以“公司有经营利润”为口头前提,该抗辩是否成立?
3. 违约责任与金额之争:被告的长期拖欠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是否过高?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法律依据
作为专业的商事诉讼律师团队,我们代理原告A公司,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1. 稳固协议根基,强调独立性:我们主张,《租金利润支付协议》是三方在终止原租赁关系后,就债权补偿问题达成的全新、独立的合同。其效力不因原租赁合同的终止而失效,是被告B公司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该策略旨在切断被告以“原租赁关系已结清”为由的抗辩。
2. 坚持书面证据,驳斥口头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有利润才支付”的口头附条件主张,我们严格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指出在书面协议对此无任何记载且我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其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该抗辩依法不应被采信。这体现了处理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书面合同的关键性。
3. 论证违约实质,明确解除权:我们指出,被告长期、多次拖欠到期款项,且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我方委托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4. 合理主张违约金,尊重司法裁量:我们依据协议约定主张滞纳金,但同时尊重法院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权。我们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委托人的本金债权及合理的资金占用损失得到支持。
四、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核心诉求:
1. 判决解除案涉《租金利润支付协议》。
2. 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转租费”。
3. 判决被告B公司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向原告A公司支付自欠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即对约定滞纳金标准依法予以调整)。
4.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B公司负担。
五、法律评析与风险提示
本案的胜诉,为商业租赁中常见的“关系变更、费用延续”类纠纷处理提供了范本:
1. 独立结算协议具有强制约束力:租赁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搬迁补偿、转让费、剩余租期利益等达成的结算协议,只要不违法,即独立有效。一方不得以原租赁合同已终止为由拒绝履行。在处理复杂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锁定有效的债权凭证至关重要。
2. “口头约定”举证责任重大:在存在明确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存在与之矛盾的口头约定或附加条件的一方,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录音、邮件、微信记录等有效证据,其主张很难被法院支持。这警示市场主体,重要商业安排务必“白纸黑字”写清楚。
3. 预期违约可触发合同解除权:当一方以行为或言辞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对方无需等待履行期届满,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为守约方及时止损提供了法律武器。
4. 违约金标准可依法调整:虽然合同约定了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法院可依据当事人请求,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予以酌减。最终本案参照LPR标准计算,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
在处理此类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团队展现如下专业优势:
1. 精准的合同关系剖析能力:我们擅长从多层法律关系中梳理出核心债权债务关系,无论交易结构如何复杂,均能准确定位诉讼基点,确保诉讼策略直击要害。
2. 卓越的证据组织与诉讼可视化能力:我们深知“证据为王”。团队律师不仅系统性地整理书证,更善于通过时间轴、关系图等方式,将复杂的交易历史和履约过程清晰呈现给法官,极大提升庭审效率与说服力。
3. 对司法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基于对北京地区各级法院同类案件判决的深入研究,我们对违约金调整、损失计算、合同解除条件等裁判规则有深刻理解,能在诉讼中提出既维护委托人最大权益又符合司法实践的可预期诉求。
常见问题解答(FAQ)
Q1: 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又签了一份关于“补偿费”的协议,对方不付钱,我能起诉吗?
A1: 可以。这份“补偿费”协议通常是独立的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方不履行,您有权依据该协议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咨询专业的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对协议效力进行评估。
Q2: 签合同时对方口头承诺了一些优惠条件,但没写进合同,现在不认账了怎么办?
A2: 这种情况维权难度较大。除非您能提供有效证据(如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该口头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础,且对方明确知晓,否则法院通常以书面合同为准。这警示我们,所有重要约定务必落实在书面合同中。
Q3: 房客拖欠租金,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A3: 主要情形包括:(1)房客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经您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2)房客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将不支付租金(预期违约);(3)房客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等根本违约行为。具体操作需结合合同约定和证据,建议在行动前寻求律师指导。
Q4: 租赁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标准过高,法院会怎么判?
A4: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法院通常会以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倍数进行酌定。在发起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律师会帮助您评估并主张一个更可能被支持的合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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