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常见问答二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1-17
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常见问答二
7. 新设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是否构成集中?
答:不一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新设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则不构成。
8. 法定的申报营业额标准是什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吗?
答:(1)全球标准: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各自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2)中国境内标准: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各自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不,满足任意一项标准即触发申报义务。
9. “营业额”具体指什么?如何计算?
答:营业额包括经营者及其控制的所有实体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中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具体计算方法应参照《申报规范》的附录指引。
10. 哪些情况可以豁免申报(法定“白名单”)?
答:根据《反垄断法》,以下两种内部重组情形豁免申报:(1)母子公司内部重组 | 参与集中的一个母公司,已拥有其他每个公司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 | 母公司A将全资子公司B的业务全部整合进另一全资子公司C。 (2)兄弟公司内部重组** 参与集中的每个公司%以上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本次交易的母公司拥有。 同一母公司P控制下的子公司X收购子公司Y的业务部门。
11. 什么情况下,交易未达营业额标准也可能需要申报?
答:存在“兜底条款”。即使交易未达上述营业额标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主动要求经营者申报。这在涉及创新技术、关键设施或细分市场影响力较大的“小而精”企业并购中风险较高。
12. 对于未达标的交易,企业可以主动申报吗?
答:可以。经营者集中未达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申报,市场监管总局经核查认为有必要受理的,会按照《反垄断法》予以审查。主动申报有时是消除未来监管不确定性的审慎策略。
13. 从共同控制变为单独控制,需要重新申报吗?
答:通常不需要。根据《申报规范》附录A的分析,如果交易仅导致对一个经营者的控制从共同控制转变为单独控制,或共同控制方的数量减少但未产生新的控制方,这种“控制权形态变化但实质未变”的情况,在实践中往往被视为无须申报。但需结合具体案情谨慎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