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劳动争议案例:销售提成纠纷中的合同效力与举证责任问题探析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2-09
一、案情概要
高某原系荣兴公司销售人员,于2019年7月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6月,高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出离职,并主张其在职期间完成设备销售40台,应获得提成近60万元。因荣兴公司仅认可部分业绩并拒绝支付全部提成,高某遂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北京劳动仲裁案例,核心争议焦点包括:
1. 销售岗位薪酬争议:销售业绩数量及提成计算标准;
2. 空白劳动合同效力问题:是否存在“签署空白合同”情形,是否构成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 高某以拖欠提成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部分支持高某的提成请求,判令荣兴公司支付65,645. 85元;二审法院在重新认定销售台数后,将提成金额上调至100,227.35元,但维持驳回其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视角评析
(1)空白劳动合同效力认定:劳动者举证责任不可忽视
高某主张2020年续签的劳动合同系在空白文本上签字,公司事后单方填写关键条款(如岗位、薪资、合同期限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原则,应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然而,法院指出:根据“劳动者举证责任”规则,高某虽口头陈述合同为空白,但未能提供录音、邮件、聊天记录或第三方证人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就合同内容提出异议。而荣兴公司已提交有高某亲笔签名的完整劳动合同,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未采信其“空白合同”主张。
实务启示:劳动者在签署任何用工文件前,务必确认内容完整、条款清晰。若被要求签署空白合同,应立即保留证据(如拍照、录像、书面异议函),否则在后续劳动争议中将处于明显劣势。
(2)销售提成纠纷:业绩考核制度合法性是关键
本案的销售提成纠纷涉及多重变量:销售台数、客户性质(新/老)、折价率、净货值、业绩完成系数等。双方对《业绩考核管理制度》的版本、适用规则及提成比例存在重大分歧。
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审查了以下方面:
• 业绩考核制度合法性:荣兴公司提交的制度文件经高某签字确认,尽管其辩称“未实际阅读”,但签字行为本身构成形式上的知悉;
• 制度冲突处理:当公司内部存在新旧两套提成规则时,若无法证明新制度已履行民主程序并公示,法院倾向于采信对劳动者更有利或更早发放的版本;
• 业绩归属认定:对于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二审法院结合企业微信群聊天记录、高某邮件自认及公司负责人陈述,认定10台设备应计入其个人业绩,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证据审查理念;
• 折价率合理性:公司主张因低价销售扣减提成,但需证明“基准价格”及“折让规则”的客观性与事先告知义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克扣劳动报酬。
博友律所合规建议:企业应确保薪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即履行民主程序),并通过公告、培训、签收等方式明确公示。尤其在销售岗位薪酬争议高发领域,提成规则宜细化、量化,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3)经济补偿金未获支持:解除理由必须明确援引法定事由
高某主张因荣兴公司长期拖欠提成,被迫提出离职,应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法院认为:其离职邮件仅作表述,未明确表示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司法实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必须在解除通知中清晰援引法定事由。否则,即使存在欠薪事实,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原因离职”,从而丧失补偿金请求权。
操作提示:劳动者若拟以公司违法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在书面离职通知中明确写明:“因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本人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避免使用模糊、情绪化语言。
三、结语
本案作为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案例,集中反映了当前销售类岗位劳动纠纷中的三大高频风险点:空白劳动合同效力认定难、业绩考核制度合法性存疑、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不明确。
对企业而言,应强化用工合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签署规范、薪酬制度透明、沟通记录完整;对劳动者而言,则需提升法律意识,在维权过程中注重证据固定与法律依据的准确援引。
终审判决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既纠正了一审对销售业绩的机械认定,又坚守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劳动关系实质公平与程序正义的双重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