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非法荐股案件的罪与罚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3-16
非法荐股涉刑案件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2026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荐股分成”骗局:贵州遵义一家名为“鑫犇科信息咨询”的无证机构,冒充正规私募,以“内幕消息”“盈利五五分成、亏损包赔”为噱头,诱导投资者买入所谓“机构调研票”。而真相令人震惊——这些推荐的股票全是公司老板自己随意挑选的,挣钱就分利润,亏损就让客户“凉拌”。
随着315曝光和监管力度加大,此类非法荐股案件已进入刑事追诉的高发期。涉案人员可能面临哪些刑事指控?如何有效辩护?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为您深度解析。
非法荐股可能触犯的主要罪名
罪名 | 构成要件 | 涉案场景 | 量刑标准 |
诈骗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 | 冒充正规机构,虚假承诺“盈利分成”“亏损包赔”,实际只收分成、不管亏损 |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无期 |
非法经营罪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情节严重 | 无证券投资咨询资质,从事荐股、代客理财等业务 | 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 通过电话销售渠道非法获取股民个人信息用于精准诈骗 | 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 | 为非法荐股团伙开发APP、提供服务器、进行引流推广 | 三年以下 |
非法荐股案件的刑事辩护要点
一、主观故意辨析——区分“经营违规”与“刑事犯罪”
在鑫犇科案中,公司老板随意挑选股票推荐给客户,盈利则分成、亏损则“凉拌”。这种行为与正规投顾机构的正常业务存在本质区别——正规机构即使推荐错误,也属于经营风险;而鑫犇科的模式本质上是利用“总有股票上涨”的概率特性,稳赚分成款,对客户亏损持放任甚至希望态度,这已涉嫌诈骗罪。
辩护策略:如当事人仅是无证经营但未实施虚假承诺,应争取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远低于诈骗罪。
二、涉案金额认定——剔除合法经营部分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与涉案金额直接相关。辩护中需重点审查:
• 是否有部分客户确因推荐盈利而自愿分成?
• 分成款中是否包含客户盈利后的自愿给付?
• 是否存在部分业务实际具有正规资质?
三、主从犯区分——平台开发、引流推广与核心策划者的责任分层
非法荐股产业链通常包括:策划者→话术编写→电话销售→技术支撑→资金结算等多个环节。根据《刑法》第27条,对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证据合法性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非法荐股案件的核心证据多为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转账记录等。辩护律师需重点审查:
• 电子数据提取、固定的程序是否合规
• 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有无篡改可能
• 电话录音是否经合法取证
典型案例辩护思路
涉案角色 | 典型行为 | 辩护策略重点 |
公司负责人 | 策划骗局、编写话术、收取分成 | 区分诈骗与非法经营;争取认定部分客户自愿分成 |
电话销售 | 按话术拨打电话、诱导客户 | 主张从犯地位;证明不明知整体骗局 |
技术外包 | 开发APP、提供服务器 | 主张不明知用于犯罪;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
引流推广 | 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股神”内容 | 主张系正常内容创作,无诈骗故意 |
结语
315曝光的“荐股分成”骗局,揭开了非法荐股黑色产业链的冰山一角。此类案件的刑事辩护,需要律师既精通刑法理论,又熟悉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还要具备电子证据审查的专业能力。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专注金融犯罪辩护,愿以专业能力为涉案人员提供有效法律帮助。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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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信息及相关公开报道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