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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友律师案例: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心脏手术致植物人案,法院判令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3-16
北京心脏支架手术致植物人案,突出医院未充分告知替代方案的过错,法院判令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彰显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专业价值,对同类医疗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博友律师案例: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心脏手术致植物人案,法院判令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图1)

摘要: 

本案系一起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因冠心病三支血管病变接受支架植入术后突发心梗致植物人状态。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治疗方案选择是否合理。经司法鉴定及法院审理,认定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存在未充分告知替代治疗方案等过错,与患者不良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判决其承担30%赔偿责任。本案凸显了医疗机构在重大诊疗决策中“知情同意”义务的法律边界,对同类医疗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也为北京医疗事故律师在类似医疗纠纷代理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

 

一、案件背景

案号:(2013)西民初字第21859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小安(化名)于2012年3月23日因“间断胸憋3年,加重10余天”入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以下简称“北京某医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三支血管病变、陈旧性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等。入院后,医院于3月26日为其实施冠脉造影并置入5枚支架(LCX 3枚、RCA 2枚),3月29日出院。 

 

2012年4月14日,原告在家中突发意识丧失,经心肺复苏抢救后虽恢复心跳呼吸,但因长时间脑缺氧陷入植物人状态。此后多次住院治疗,病情无明显改善。原告认为医院未充分告知搭桥手术(CABG)等替代方案,擅自选择高风险支架手术,侵犯其知情同意权,遂委托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近300万元。

 

二、争议焦点

1.医院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原告主张医院仅口头告知支架手术,未书面说明搭桥手术的可行性及利弊,剥夺其选择权。

 

2.支架手术方案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患者为三支病变、心功能低下(EF仅31%)、有脑梗史,属高危人群,是否应优先考虑搭桥?

 

3.术后急性心梗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机构认为,多支架植入可能增加亚急性血栓风险,与出院后两周内发生心梗存在关联。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法律依据

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博友律师围绕以下核心展开代理:

 

• 聚焦“知情同意”缺失:援引《侵权责任法》第55条(现《民法典》第1219条),强调医疗机构对替代治疗方案的全面告知义务;

• 质疑手术适应症合理性:结合《冠心病血运重建指南》,指出三支病变合并心衰患者应优先评估CABG;

• 强化因果关系论证:依托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医院未请心外科会诊、未充分评估风险,导致治疗方案选择不当;

• 精准计算赔偿项目: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逐项核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并争取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

 

四、案件判决结果

2013年10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北京某医院存在未充分告知替代治疗方案的过错;

• 司法鉴定确认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植物人状态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30%以下;

• 法院最终采纳30%责任比例,判令医院赔偿:

  护理费:82,692元 

  伤残赔偿金:218,814元 

  医疗费:28,242.54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交通费:600元 

  辅助器具费:2,787元 

总计赔偿:374,755.54元,鉴定费由医院承担。

 

五、案件意义与实务启示

1.“知情同意”不仅是签字,更是实质沟通:医院不能以“已签同意书”免责,必须就不同治疗方案的利弊、风险、预后进行充分说明。

 

2.多学科会诊是高危手术的前提:对于复杂冠心病患者,心内科应主动邀请心外科评估CABG可行性。

 

3.司法鉴定是医损案件关键证据:专业、客观的鉴定意见可有效突破“医学专业壁垒”,为法院裁判提供依据。

 

4.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的专业介入至关重要:从病历分析、鉴定申请到赔偿计算,需具备医学与法律双重知识结构。

 

作为深耕医疗纠纷领域的专业律所,博友律师具备以下核心优势:

医学+法律复合团队:主办律师熟悉心血管诊疗规范,能精准识别医疗过错点;

全流程代理经验:从立案、鉴定申请、庭审辩论到执行,全程高效推进;

高胜诉率与高赔偿实现率:近年代理多起一级伤残医损案,均获法院支持;

专注北京地区医疗纠纷:熟悉本地三甲医院诊疗流程及司法实践,策略更具针对性。

 

若您或家人遭遇类似支架手术不当、未告知替代方案、术后严重并发症等情况,欢迎联系北京医疗事故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救济。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医院让我签了手术同意书,还能追究其责任吗? 

A:可以。签字不代表医院免责。若医院未如实告知其他可行治疗方案(如搭桥 vs 支架),仍构成侵犯知情同意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Q2:患者本身有严重心脏病,医院是否就不用赔? 

A:不一定。即使患者基础疾病严重,医院仍需尽到谨慎诊疗和充分告知义务。若其过错行为增加风险或加速损害发生,仍需按过错比例赔偿。

 

Q3:植物人状态能评几级伤残?赔偿怎么算? 

A:根据现行标准,植物人状态通常构成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可主张残疾赔偿金、长期护理费(一般先判5年)、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

 

Q4:植物人状态的护理费能一次性赔20年吗?

A:法院通常不会一次性支持20年护理费。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先判决5年内的护理费用,期满后如仍需护理,可另行起诉主张后续费用,以兼顾受害人权益与赔偿合理性。

 

Q5:植物人案件必须做伤残和护理依赖鉴定吗?

A:是的。植物人状态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伤残等级(通常为一级)及护理依赖程度(完全护理依赖),这是主张残疾赔偿金、长期护理费等核心赔偿项目的法定依据,未经鉴定难以获法院支持。

 

承办律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裴宇琼(执业证号:11101199511356756)

咨询电话:400-633-506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A座三层326室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律师-委托人关系或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带完整资料面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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