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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AI与直播版权边界,北京互联网法院涉人工智能案件和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问答解读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1-17
为帮助网友清晰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中的价值取向、核心思路及相关举措,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裴宇琼主任结合法院新闻发布会内容,整理以下问答: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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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网友清晰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中的价值取向、核心思路及相关举措,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裴宇琼主任结合法院新闻发布会内容,整理以下问答:

 北京互联网法院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问答解读

问: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何召开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答:为更好地服务保障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于9月10日召开此次发布会,重点发布涉人工智能案件特点、审理面临的挑战、审理思路及典型案例,


问: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人工智能案件涵盖哪些类型?

答:涉人工智能新类型案件涵盖知识产权侵权、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合同等多个案由。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案件涉及AI生成物可版权性、大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AI生成物侵权主体责任认定等;网络侵权案件涉及虚拟形象/合成声音的人格权保护、AI生成内容侵权认定等;网络服务合同案件涉及平台算法治理、AI幻觉相关平台责任认定等。


问:涉人工智能案件总体有哪些特点?

答: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覆盖产业领域持续扩展,从互联网行业向传统产业渗透,呈现场景复合、技术交叉、利益交织的特征;二是市场主体创新风险迭代升级,AI技术产品服务更新快,AI幻觉等技术不确定性带来新型、复合性法律风险;三是裁判规则引领作用凸显,司法裁判不仅解决个案,更平衡科技伦理、创新激励与权益保护,影响技术发展方向和社会伦理规范形成。

 

问:当前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面临哪些主要困难?

答:核心面临三大挑战:一是事实查明难,案件涉及AI生成过程、算法模型、数据来源等司法审查,技术门槛高;二是法律适用难,现有法律制度未充分考虑AI技术特性与新型场景,规则适配不足;三是责任认定难,AI产业链条复杂,涉及训练者、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多元主体,分工关联复杂导致责任界定困难。

 

问: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的核心价值取向和审理思路是什么?

答:法院始终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促治理、助发展”,核心思路围绕三大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当技术应用与人格权益冲突时,明确人格权益内涵外延,依法保护虚拟形象、合成声音等新型人格权益;二是坚持智能向善,平衡各方利益,遏制技术滥用,打击AI丑化恶搞行为,规范AI生成内容标识;三是坚持激励创新,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明确“AI文生图”、虚拟数字人具有可版权性,尊重创新主体智力投入。

 

问:这些审理思路如何体现对人工智能产业的引导作用?

答: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行为边界和权利归属,既为创新主体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鼓励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又通过规范AI生成内容标识、打击恶意使用行为,引导产业坚守技术伦理底线;同时针对AI幻觉、算法治理等问题的裁判,为行业建立合规标准,推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问:为预防化解涉人工智能纠纷,法院提出了哪些建议?

答:四点针对性建议:一是网络用户提升法律意识和数字素养,明确行为边界,依法维权;二是技术开发者严格遵守技术伦理,确保数据和基础模型来源合法;三是服务提供者完善管理机制,强化主体责任;四是加强多方监管协同合作,形成治理合力。


问:未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方面有哪些规划?

答:法院将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开拓创新,坚守以人为本、智能向善、激励创新的核心原则,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新类型案件,为首都高质量发展、完善人工智能治理贡献司法智慧。


为帮助网友清晰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特点,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裴宇琼主任结合法院新闻发布会内容,整理以下问答:

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问答

问:2018年建院至2025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整体情况如何?

答: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5年3月31日,共受理此类案件1195件,收案量呈逐年增加趋势。案件核心呈现三大特征:一是作品类型众多,且音乐侵权突出,涉音乐、视听、文字等作品,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占比高,主要侵权方式为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播放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二是直播场景广泛且多为复合侵权,涵盖娱乐、电商、知识付费等场景,多为“直播+回放”模式,权利人通常针对两种行为同时主张权利;三是被诉主体集中,平台被诉居多,以平台为被诉主体的案件占比约91.72%,权利人可单独起诉主播、平台,或同时起诉双方。

 

问:为何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会呈现上述特点?

答: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指出,这与产业发展、传播特性、平台模式等因素密切相关:一是“直播+”模式与电商、教育等领域深度融合,扩大了侵权场景多样性;二是网络直播具有瞬时性、隐蔽性,侵权行为的发现、主体锁定及取证难度大,增加权利人维权成本;三是直播平台运行模式复杂,且部分网络主播版权保护意识薄弱,均是引发诉讼的重要原因。

 

问: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哪些核心裁判思路?

答:一是妥善把握作品认定标准,认定经镜头选择、切换、回放及精彩瞬间捕捉形成的直播画面,因体现制作者独创性表达,按视听作品予以保护;二是规范不同直播场景侵权认定,明确未经许可播放、演唱、朗诵他人作品,或展示、介绍他人作品为直播间引流,均构成侵权;三是准确界定侵权权项,直播中播放、演唱、朗诵他人作品侵害广播权,免费搬运作品引流或回放直播视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四是合理确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对侵权账号的有效管理义务,结合平台与主播关系、内容控制程度,认定其是否承担直接或帮助侵权责任。


问:本次通报会在典型案例方面有哪些成果?

答:通报会发布了六起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明确多项关键裁判规则,包括未经许可播放他人歌曲、以“陪你看”方式提供影视作品回放服务、朗诵他人作品、展示介绍他人商品、免费搬运作品引流、平台未经授权为主播提供录音制品等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为行业行为划定清晰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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