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问答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1-16
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问答
为帮助网友清晰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特点,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裴宇琼主任结合法院新闻发布会内容,整理以下问答:
问:2018年建院至2025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整体情况如何?
答: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5年3月31日,共受理此类案件1195件,收案量呈逐年增加趋势。案件核心呈现三大特征:一是作品类型众多,且音乐侵权突出,涉音乐、视听、文字等作品,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占比高,主要侵权方式为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播放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二是直播场景广泛且多为复合侵权,涵盖娱乐、电商、知识付费等场景,多为“直播+回放”模式,权利人通常针对两种行为同时主张权利;三是被诉主体集中,平台被诉居多,以平台为被诉主体的案件占比约91.72%,权利人可单独起诉主播、平台,或同时起诉双方。
问:为何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会呈现上述特点?
答: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指出,这与产业发展、传播特性、平台模式等因素密切相关:一是“直播+”模式与电商、教育等领域深度融合,扩大了侵权场景多样性;二是网络直播具有瞬时性、隐蔽性,侵权行为的发现、主体锁定及取证难度大,增加权利人维权成本;三是直播平台运行模式复杂,且部分网络主播版权保护意识薄弱,均是引发诉讼的重要原因。
问: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哪些核心裁判思路?
答:一是妥善把握作品认定标准,认定经镜头选择、切换、回放及精彩瞬间捕捉形成的直播画面,因体现制作者独创性表达,按视听作品予以保护;二是规范不同直播场景侵权认定,明确未经许可播放、演唱、朗诵他人作品,或展示、介绍他人作品为直播间引流,均构成侵权;三是准确界定侵权权项,直播中播放、演唱、朗诵他人作品侵害广播权,免费搬运作品引流或回放直播视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四是合理确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对侵权账号的有效管理义务,结合平台与主播关系、内容控制程度,认定其是否承担直接或帮助侵权责任。
问:本次通报会在典型案例方面有哪些成果?
答:通报会发布了六起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明确多项关键裁判规则,包括未经许可播放他人歌曲、以“陪你看”方式提供影视作品回放服务、朗诵他人作品、展示介绍他人商品、免费搬运作品引流、平台未经授权为主播提供录音制品等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为行业行为划定清晰法律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