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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交品种亲本可以作为 商业秘密 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时间:2022-12-29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这个案件是关于 杂交品种亲本 是否可以作为 商业秘密 受到法律保护呢?,本案原告是华穗种业公司,被告:搏盛种业公司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自交系“W68”的技术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案件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搏盛种业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W68”技术信息,是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自交系,构成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那么,杂交品种亲本、育种材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呢 ?

我们看看法院的最终结论,法院认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 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 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 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 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 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W68”经过自交六代形成了稳定的自交系品种并作为授权杂交品种“万糯2000”亲本的事实已经证明,其在组配具有优良农艺性状、良好制种产量的杂交种中具备商业价值,具有竞争优势。并且“W68”在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被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赔偿150万元经济损失。

该案的法律意义有两点:

1、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案件,判决明确了玉米自交系亲本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

2、权利人对于未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育种创新成果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商业秘密的保护。  

如果大家有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以及商业秘密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

裴宇琼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