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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净值化时代,亏损频发如何维权?博友律师详解“卖者尽责”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1-12
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后,产品出现亏损是正常现象吗?投资者该如何应对?银行销售理财常见的违规点有哪些?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和传统柜台销售的产品责任主体有何不同?

银行理财净值化时代,亏损频发如何维权 博友律师详解“卖者尽责”与投资者权益保护.jpg

Q1: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后,产品出现亏损是正常现象吗?投资者该如何应对?

A: 是的,这是资管新规后的正常市场现象,但银行需履行“卖者尽责”义务。 银行理财产品已打破“刚性兑付”,不再承诺保本保收益,净值随市场波动而涨跌属正常。然而,银行必须做到:

风险匹配: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客户。

充分告知:清晰、醒目地揭示产品风险,特别是净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的风险。

规范运作: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提示:如果产品亏损是因银行销售误导(如口头承诺保本)、风险错配(向保守型客户推销高风险产品)或未及时披露重大风险等过错导致,投资者可依法维权。请务必保存好销售时的宣传材料、沟通记录、风险测评问卷等关键证据。

 

Q2:银行在销售理财时,怎样才算尽到了“适当性义务”?常见的违规点有哪些?

A: “适当性义务”是“卖者尽责”的核心,要求银行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其履行并非仅有一张《风险揭示书》,而是一个动态、审慎的过程,常见违规点包括:

风险测评流于形式:未实质评估,或诱导客户提供不实信息以提高风险等级。

告知说明不充分:使用晦涩术语,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本金损失可能、产品结构复杂风险等关键信息。

销售过程违规:如将理财产品当作存款推销(“存款变理财”)、进行饥饿营销或承诺预期收益率即为实际收益。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提示: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银行是否履行了“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的全流程义务。双录(录音录像) 是还原销售过程的关键证据。若发现测评与自身情况严重不符,或销售人员有诱导行为,应重点取证。

 

Q3: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亏损,和传统银行柜台销售的理财产品,责任主体有何不同?

A: 两者法律主体不同,但银行作为母行或代销机构,仍可能因其过错承担责任。

理财子公司产品:理财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产品的发行人和管理人,直接对产品运作负责。投资者是与理财子公司订立合同。

银行的责任:若银行仅是代销方,责任限于销售环节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是否合规;若银行在宣传、推荐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误导,则需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提示:购买时务必看清合同盖章方和产品说明书上的发行机构/管理人。无论是哪类主体,追责的核心仍是证明其在销售或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维权时需明确指向存在过错的责任方。

 

Q4:银行理财“业绩比较基准”是不是承诺收益?产品未达“基准”,投资者能索赔吗?

A:“业绩比较基准”不是承诺收益,仅是测算的参考目标。 未达基准本身不必然导致银行担责,但以下情况可能构成索赔理由:

销售时进行误导性表述:如将“业绩比较基准”解释为“预期收益率”或“最低收益”,让客户误以为能保底。

管理运作存在过错: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范围和比例进行操作,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业绩不佳。

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未及时披露对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信息。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提示:投资者需理性看待“业绩比较基准”。维权关键在于证明银行在销售时存在误导性陈述,或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约或过失行为。仔细研读产品合同关于业绩基准的释义条款及管理人责任条款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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