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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落地在即,博友律师视角看银行理财产品、飞单销售法律责任和 理财合同风险、企业融资法律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6-01-08


资管新规落地在即,博友律师提醒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jpg


银行“卖者尽责”是投资者“买者自负”的前提。根据司法实践,

以下几种情况银行理财责任追究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飞单”销售: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本行授权理财产品。即便员工个人行为涉嫌犯罪,银行若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疏漏(如在营业场所、工作时间未及时发现制止),也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未尽适当性义务:银行未充分评估你的风险承受能力,或将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错误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后销售高风险产品。

(3)风险揭示不足:使用晦涩难懂的“天书合同”,或对关键条款(如费用、免责条款)未作显著提示和充分说明。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提示:如遇理财产品纠纷,请务必保存好合同、风险测评问卷、所有沟通记录(特别是销售人员承诺收益的录音、微信记录) 以及转账凭证。这些都是界定“卖者”是否尽责的关键证据。

 

签订融资合同时,企业最容易忽略哪些关键法律风险?

企业融资时,除关注利率、期限外,常忽略以下可能危及经营根本的风险点:

(1)过度担保:为单一融资,以公司核心资产(如土地、厂房、关键设备)甚至股东个人全部财产提供连带担保,导致“一损俱损”。

(2)控制权旁落风险:对赌协议、股权质押等条款设计不当,可能导致创始人失去公司控制权。

(3)债务催收条款:合同中如出现“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等描述或留下空白,可能引发暴力催收等合规风险。

(4)信息报送义务:未按约定或监管要求(如新《公司法》及地方金融条例)向资方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财务、经营报告,可能构成违约。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提示:融资不仅是资金交易,更是风险配置。建议企业在签署前,由法律顾问对合同中的 “违约事件”、“担保范围”、“公司治理变更” 等条款进行穿透式审查。

 

近期出台的《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办法》对投资者有什么实质影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底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9月1日施行),旨在通过“三清”原则强力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1)产品情况“看得清”:规定公募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要求,约束“打榜”营销,让销售环节更透明。

(2)产品风险“厘得清”:严格要求定期报告(季度、年度)披露净值、收益、投资资产等情况,并新增重大事项(如持仓资产违约)临时披露义务。

(3)产品收益“算得清”:产品终止时,清算报告必须明确披露各项费用扣除和最终收益分配情况。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解读:新规标志着“信息不对称”盈利时代的终结。对投资者而言,意味着拥有了更权威、统一、可比较的信息工具箱。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你应主动通过“中国理财网”等官方渠道查询产品信息,并仔细阅读定期报告,以做出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