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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友:追加公司股东为执行人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1-04-27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各类公司越来越多,经济往来也越发活跃。
       随着经济往来的活跃,各类公司间合同、债务纠纷也是与日俱增。一般来说,合同、债务纠纷无非就是先讨要,无果后去仲裁或起诉,之后根据生效的判决/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经常遇到对方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债权人就不知道该如何办了。而且会有疑问,这钱还能再要回来吗?
       近日,我所就遇到一例该情形的案件,委托人北京XXXX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公司)向北京市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三中院穷尽一切方法查实被告公司无财产可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终结本次执行。在这个情况下,委托人公司委托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代理追偿事宜。我所在详细了解情况后,依据九民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代理委托人公司起诉被告公司,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
       具体理由主要为两点:
       其一,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公司由于无法清偿债务且无资产,已具备破产条件,却一直未申请破产。符合九民纪要规定的例外情形,在此情况下,我所代理委托人请求被告公司股东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二,被告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在认缴期限届满后,没有按期缴纳出资,反而于2020年5月作出减资决定,并于同月向北京市工商局出具了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说明。从其发表的说明字面理解,该被告公司股东有提供担保意图,明确表达出若有债务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从保护债权的角度出发,应视为股东就公司债务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具体结果还要等法院判决,但相同情形的案例在三中院早有在先判决。在此想跟大家说的是,遇到此类合同债务纠纷案件,就算债务人公司无可执行资产,债权人也不必不知所措。债权人可以通过找专业的律师,北京博友专业律师团队会在充分了解具体情况以及充分调查研究后,帮您另辟蹊径,协助您合法合规解决合同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