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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相机网络诈骗”哪些证据可作为从轻辩护?初犯能否轻判?
发布时间:2026-01-07


“出售相机网络诈骗”哪些证据可作为从轻辩护?初犯能否轻判?.jpg

案件提问:家属退赔是否能减轻处罚?有哪些证据支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哪些证据可作为从轻辩护?初犯能否轻判?

案例简报:2013年一起网络诈骗案件中,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宇琼担任辩护人。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

一、案情回顾

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与王××合谋,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相机出售信息,诱骗多名被害人转账付款。二人先后实施五起诈骗行为,具体如下:

2013年6月13日:骗取北京顺义居民孙×人民币3,000元;

2013年6月25日:骗取山西籍在京学生张××人民币5,000元;

2013年6月27日:骗取四川德阳居民邵××人民币5,500元;

2013年7月8日:分别骗取黑龙江哈尔滨居民王××人民币2,000元、四川成都居民蒋××人民币3,400元。

五次诈骗共计金额达人民币18,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用于作案的三星S4手机一部。在案件审理期间,二人家属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共计22,900元(含罚金)。

二、控辩焦点与法院认定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3xx8号起诉书指控李××、王××犯诈骗罪,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且数额较大(根据当时司法解释,诈骗3,000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

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态度良好。王××的辩护人博友律师裴宇琼提出三点从轻辩护意见:

被告人系初犯;

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

家属积极退赔,取得社会效果修复。

法院采纳了上述从轻情节,但未支持辩护人提出的“适用拘役或缓刑”建议,理由是:二人在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五次诈骗,对象遍布全国多地,主观恶性较明显,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三、判决结果与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李××、王××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各2,000元;

在案款项22,900元中,18,900元全额退还五名被害人,剩余4,000元用于缴纳二人罚金;

作案工具三星S4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案件启示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具有典型意义:

·网络交易需谨慎:切勿轻信非正规平台发布的低价商品信息,尤其在未见到实物或未通过第三方担保交易前,避免直接转账。

·“小额多笔”亦可入刑: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较低,多次诈骗即使单笔金额小,累计仍可构成犯罪。

·退赃可从轻,但难免责:积极退赔虽能争取从宽处理,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尤其是存在多次、跨区域作案情节时。

五、结语

李××、王××案警示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作为公民,应提高防范意识;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亦将持续关注并助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维护清朗的数字交易环境。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