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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私募基金亏损后如何维权?三大常见管理人违规行为及投资者索赔指南!
发布时间:2026-01-09

私募基金亏损后如何维权?三大常见管理人违规行为及投资者索赔指南.jpg


Q1: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哪些常见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投资者索赔?

A: 近年来,私募基金“严监管”已成常态。除了管理人失联、挪用资金等恶性事件,一些看似“常规”的操作也可能引发索赔。

投资者应特别警惕以下已被监管反复“点名”的违规行为:

 

(1)让渡管理职责,沦为“通道”:管理人将投资决策、下单交易等核心权限交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自己仅负责备案、用印等事务性工作,完全丧失主动管理职责。

(2)违反适当性义务: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或未充分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未全面揭示产品风险。

(3)承诺保本保收益:直接或通过关联方以回购、差额补足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此类保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无效。

(4)信息披露违规: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信息(如重大关联交易)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提示:一旦发现管理人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投资者应立即着手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所有推介宣传材料、转账凭证、与管理人或销售人员的全部沟通记录,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采取向证监会举报、提起仲裁或诉讼等法律行动的必要性。

 

Q2:当私募基金出现亏损,管理人“不务正业”去经营其他业务,投资者该怎么办?

A: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若管理人“不务正业”,投资者可从以下角度维护权益:

 

(1)判断违规行为:管理人若将精力或基金资产投向与基金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无关的业务,例如从事民间借贷、房地产投资等,已构成违规。这直接损害了投资者基于基金合同产生的合理期待。

(2)明确法律后果:该行为不仅会招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警示函、责令改正),更重要的是,这属于管理人严重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投资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启动调查与追责:投资者可向基金业协会或属地证监局举报。同时,结合管理人“不务正业”的行为,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对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更严重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或仲裁。

 

Q3:私募基金到期后无法正常清算退出,损失该如何认定?管理人能否以“未清算”为由拒绝赔偿?

A: 这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以往管理人常以“基金尚未清算,损失未实际发生”为由进行抗辩,但现在这一观点已被突破。

 

(1)损失认定的新趋势: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审判白皮书及相关专业分析,在管理人严重违反信义义务(如失联、违法、违规)、或底层资产已确定灭失、或清算已无实际可能等特定情况下,即使基金未完成清算,法院也可能支持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请求。

(2)管理人的抗辩空间: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管理人仅是存在轻微违约或瑕疵,且底层资产仍有价值或存在变现可能,法院仍可能倾向于等待清算完成后再确定损失。关键在于管理人过错的程度与损失能否确定的“盖然性”。

(3)投资者的应对策略:投资者不应被动等待。在基金到期无法退出时,应立即审查管理人是否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转移资产或其他严重过错行为。若存在,应果断启动法律程序,要求法院在裁判中明确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并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前定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