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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信息来源:朝阳律协    2022-07-27


(2022年7月19日第三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朝阳区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从朝阳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中产生。代表产生的方式有两种,即:选举和推举。选举由会员无记名投票产生(包括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推举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推举比例不超过代表总数的8%。

   第三条  换届工作办公室制定《会员名册》,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工作办公室提出,由换届工作办公室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将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及时公示。

   第四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

   (三)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

   (四)截止到候选人确定之日前四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未因本人原因接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约谈,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五)2022年3月31日前已在朝阳区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并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2022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六)本人自愿。

   第五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工作应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适当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民族、不同党派、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公职、公司律师。

   第七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换届工作办公室”)负责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选举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2022年3月31日前在朝阳区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基数,按照执业律师总数80:1的比例确定代表名额;选举公职、公司会员代表1名;由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统战部、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司法局推举产生代表若干名。

   第九条  代表选举由换届工作办公室根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划分选举小组,并确定产生代表名额。

   执业律师人数80人以上(含本数)的律师事务所为单独选举小组,按照既定比例产生代表。

   执业律师人数1-79人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规模分别划分为联合选举小组,按照既定比例产生代表。

   全区所有公职、公司律师单独设立选举小组。

   第十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当所在选举小组代表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代表人数多1名时,实行差额选举;当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时,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人选应由本人自荐,填写自荐表,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同意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上报换届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换届工作办公室对代表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同等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的,优先确定为代表候选人:

   (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二)在律师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曾受到市级(含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表彰;

   (四)为朝阳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五)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产生后,换届工作办公室应在候选人所在选举小组公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册》,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网站公示选举时间、地点。公示期为7日。会员对公示的《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工作办公室提出,由换届工作办公室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十四条  选举以选举小组为单位分别投票。选票由换届工作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参加投票的会员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六条  会员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所会员代为投票。委托书应使用换届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委托书,并需明确委托人的意愿。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八条  换届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各选举小组的选举结果后3日内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结果,并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九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工作办公室提出,由换届工作办公室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二十条  在选举过程中,当选者本人或受其指使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查证属实的,由换届工作办公室撤销其当选资格:

   (一)以金钱或其他方式贿赂选举人或受托人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举人或受托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撤销当选资格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通过群发短信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和影响正常选举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