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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关于办理北京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许可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2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本所)行情信息的发布、使用和传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本所行情信息许可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行情信息实行许可使用模式,任何希望使用本所行情信息的境内机构均须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办理有关使用许可。未经本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本所行情信息。

二、本所行情信息是指本所证券市场交易形成的基础证券行情信息和加工产生的行情信息产品。本所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对行情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对行情信息实行分类收费。

三、申请行情信息许可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具备为市场提供可靠服务的能力;

(三)申请人、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及申请人控股的公司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记录;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行情信息许可使用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许可使用申请业务办理流程》(见附件1)的具体办理流程进行操作,并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许可使用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及骑缝章,见附件2);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数据申请表》(加盖公章,见附件3、附件4);

(三)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控股公司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记录的承诺书(加盖公章,模板见附件5)。

五、本所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评估,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评估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评估合格的申请人可与本所签订行情信息许可使用协议。评估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完善相关申请材料后再次申请。

六、申请人与本所签订行情信息许可使用协议之后,应向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或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行情信息接入,具体办理要求以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或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规定为准。

七、与本所完成行情信息许可使用协议签署工作的信息经营者,行情信息许可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信息经营者需在有效期结束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使用情况反馈说明》(见附件6),反馈近一个协议期内的行情信息使用情况。

八、已与全国股转公司签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行情信息许可使用协议》,获得全国股转公司行情信息使用授权的机构,可向本所提交相关承诺后在协议有效期内增加使用本所行情信息,无须向本所提交行情信息许可使用申请。

九、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应规范本所行情信息使用行为,不得存在未提交行情信息许可使用申请但接入和使用行情信息等不规范行为。对于经多次提醒仍未纠正不规范行为的信息经营者,本所将采取管控措施,切断其行情信息接入,并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