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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宇琼律师
案情回放:
2009年5月,陈某为牟利,低价收购3万套某种名牌小吃的假防伪标签后,转手倒卖给他人用于造假,后被判处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防伪标签,而非假注册商标标识,是否也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呢?
律师解析: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仍故意进行伪造和擅自制造、销售,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注册商标标识是注册商标的载体,是由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结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防伪标签虽然被商家用以达到防假冒的作用,但它对商标的标识作用并未超出商标的作用范围,是根据原注册商标的字样印制的,是商标的载体。因此,防伪标签也属于注册商标标识。陈某的倒卖行为,属于倒卖式销售,低价买入,高价卖出。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在情节上要符合法定要求,即达到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此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是指: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陈某销售假防伪标签的数额达3万套,明显属于“二万件以上”,因此,他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本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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