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陪审员: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赵某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赵某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减轻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
2、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
3、被告人在主观上恶性较小。被告人赵某某2010年5月11日开始来某洗浴中心工作,在二楼从事一般性的服务工作,并不了解该中心存在卖淫活动,6月中旬调到中心三楼工作之后,才知道洗浴中心有卖淫活动,而该中心于2010年8月10日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由此可见,被告人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非常短,只有不足两个月的时间。社会危害性较小,亦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在协助组织卖淫的活动中,并无盈利性的动机,在三楼协助组织卖淫时的工资与在二楼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毫无变化,都是因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充分意识到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院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智丽虹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