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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
裴宇琼 律师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文明和谦抑性的精髓所在,指在刑法规范中,是否犯罪、犯何种罪都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可以依照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依照刑罚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在反对封建地主贵族阶级野蛮擅断、肆意刑罚的过程中由资产阶级理论思想家最先确定起来的。这一原则的确立明确了刑罚处罚的规则。因为犯罪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并且经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予以定罪量刑。罪刑法定原则有几条引申出来的规则:
1.禁止事后法,定罪量刑必须以已经公布的法律为依据;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3.法律规定必须明确,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倾向于被告人的刑事价值取向,即在国家行使求刑追诉权的过程中,国家处于极度强势地位,被告人的力量十分薄弱,因此为了限制国家权力有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的侵害,必须对刑事追诉权进行一些限制,最根本的就是在对犯罪的规定上,取消了以往由统治阶级随意定罪,擅断处刑的条件,将国家求刑权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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