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博友   律师团队   诚聘英才   收费标准   文书范本   法律法规   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业务领域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社会百科   涉外婚姻   特色服务   刑事专题
    业务领域
    联系方式
电话: 010-85808950
手机: 15801669355
传真: 010-85800051
邮箱: peilvshi@sina.com
网址: www.boyoulaw.com
 首页 >> 刑事辩护业务

罪刑法定原则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网,十年丰富经验

罪刑法定原则

裴宇琼 律师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文明和谦抑性的精髓所在,指在刑法规范中,是否犯罪、犯何种罪都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可以依照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依照刑罚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在反对封建地主贵族阶级野蛮擅断、肆意刑罚的过程中由资产阶级理论思想家最先确定起来的。这一原则的确立明确了刑罚处罚的规则。因为犯罪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并且经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予以定罪量刑。罪刑法定原则有几条引申出来的规则:

1.禁止事后法,定罪量刑必须以已经公布的法律为依据;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3.法律规定必须明确,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倾向于被告人的刑事价值取向,即在国家行使求刑追诉权的过程中,国家处于极度强势地位,被告人的力量十分薄弱,因此为了限制国家权力有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的侵害,必须对刑事追诉权进行一些限制,最根本的就是在对犯罪的规定上,取消了以往由统治阶级随意定罪,擅断处刑的条件,将国家求刑权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热线15801669355,为您解答法律难题

联系方式 | 律师团队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4号楼1007室
电话:010-85808950   网址:http://www.boyoulaw.com
京ICP备09026242号 北京物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