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好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裴宇琼律师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某村村民刘某明明知道摩托车是偷来的,但是抱有侥幸心理,以1100元将车买下。案发后,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4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是盗窃摩托车的情况下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决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律师解析: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在当前社会中个别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贪图小利,以致触犯法律。一般对买黑车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3、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本罪最关键的是如何认定明知。根据该解释,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在北京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盗销买赃自行车数据库,市民初次购买黑自行车,将被“批评教育”;二次购买,将被视为收赃,视情况处以警告、治拘或劳教等治安处罚;如大量收购,警方将依据“收赃罪”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Y)
北京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