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法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定义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昌岗中路成立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
同年12月,林桂余来到其公司要求周建平向该诈骗团伙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周建平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林桂余出售了14份电话清单,从中获利1.6万元。
被告人周建平因向诈骗团伙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分析
以网络为标志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在遭遇到商业逐利的天性后,衍生的信息侵权乃至犯罪现象。2009年10月16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开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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