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李某某涉嫌诈骗案无逮捕必要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1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某妻子马某的委托,就李某某涉嫌诈骗案无逮捕必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李某某到案后让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声明不追究李某某的任何责任。
2011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到案后,李某某认罪态度好,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其家属与被害人协商一致后,于2011年1月28日下午通过工商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7000元人民币汇至被害人的银行卡中,被害人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家属出具了收条并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的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虽然涉嫌犯罪,但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又无前科劣迹,无继续犯罪和妨碍刑事侦查的可能性,且其没有现实的人身危险性。
以上法律意见,供贵单位参考。
律师:智丽红
201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