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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承担的不同形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网,十年丰富经验

裴宇琼 律师

刑事责任,是相对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等来说的,是指因刑事犯罪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法上的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刑罚,主要有: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和权利刑(剥夺政治权利),也包括刑法规定的各种非刑罚处罚方法。

非刑罚处罚方式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非刑罚处罚是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判决的,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了刑事责任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因为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刑罚外,还可以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的判决赔偿经济损失与上述提到非刑罚处罚方法中的的赔偿损失不同,判决赔偿经济损失是以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的,而非刑罚处罚以不承担或免予刑事处罚为要件。

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根据犯罪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六种情况:

1.    已满十六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罪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其他责任。如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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