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石某某,男,1958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邱县某村。
被告人:石某,男,41岁,回族,河北邱县人,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586000元以及相应利息。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系同胞兄弟,自诉人排行老二,被告人排行老五。被告人于2007年在北京市通州区X号开办经营了一个冷库。2007年10月12日自诉人从被告处购买了价值1586000元的羊肉等货物,并存在了被告人处。2008年1月,自诉人到被告处提货,被告人拒绝,此后自诉人向被告人催要过多次,被告人不是说已经将该货物卖掉了就是找各种理由推诿、回避,且拒绝对自诉人进行任何赔偿。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侵占罪。为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石某某
20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