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北京某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无业,居住于北京。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北京某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无业,北京某村村民。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部分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田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被告田某某向我借款75000元,并由中间人被告李某某作担保,约定两个月后还清,现还款日期已过,被告田某某始终不予还款。故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公告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某某未答辩。
被告李某某辩称,李某某曾是田某某的妻子,对于田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不知情,由于田某某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日常的家庭开支都是李某某负担,李某某月均工资3000余元,不需要借款度日,我们认为李某某对本案所涉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田某某借钱的时候说他们两口子知道此事,想找我借,因为我也没钱故找张某,最后跟张某借的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某某,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李某是李某某的堂弟,田某某与李某是同学关系,离婚协议约定债务80万元由田某某负责偿还。包括这其中的7.5万。
上述事实,有借条,离婚证,离婚协议,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田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权力。借款事实清楚,田某某应当负责偿还,由于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田某某与李某某共同偿还,被告李某某的辩称无法律依据,两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与田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7.5万元借款,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在规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二中院。
代理审判员:周某某
XX 年 XX 月 XX 日
书 记 员:魏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