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即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法律关系,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抗辩的,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法院的强制力保护,义务人得以不被强制履行义务。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请求权,即债权。
在期货交易中,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保证金即出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保证金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券请求权。根据上述规定,期货保证金不属于上述免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故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第二种观点,保证金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理由是保证金可以随时支取等同于存款,故属于免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
第三种观点,保证金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理由是保证金不是债权,而是物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据此规定,客户交付的保证金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客户依然享有保证金的所有权。据此规定,保证金的性质是质押,也属于物权的一种。因此,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第一、二种意见没有对保证金的性质予以准确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据此,将保证金的定性为物权是比较妥当的。此外,这也是符合保证金在实践中操作特点的。如果保证金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会出现投资者若两年没有要求出金,则丧失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权利。这在实践操作中对投资者是十分不利的。期货保证金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期货交易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