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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主体的限制

作者:裴宇琼 来源:本站原创

裴宇琼 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代理涉外婚姻

    原则上,我国依法保障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和什么样的人结婚,什么时间结婚,在什么地点结婚。法律对普通公民的婚姻不加干涉,只是对一些原则性的问题稍加规定,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但是,也有一些极特殊的情况,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在缔结涉外婚姻时,有主体的限制。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 。 其范围是:①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②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④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律师提醒: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在缔结涉外婚姻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要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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