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摄影作品 擅自使用 损失赔偿
案情回放:
郭女士是一名服装设计师,在摄影上也有一定造诣。2008年她(笔名“果果Sophie”)欲在准备出版的书籍中使用自己的摄影作品时发现,由谢先生撰写的某书第61页和62页中,擅自使用她拥有著作权的12幅摄影作品。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万元。 某出版社辩称,由我社出版的该图书已与谢先生签订过合同,谢先生明确保证著作权内容,我出版社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果侵权应当由谢先生负责
法律规定: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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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律师解析:
本案中,根据郭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她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谢先生未经许可使用郭女士的摄影作品,未支付报酬,也未为郭女士署名,侵犯了郭女士对其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出版社已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不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鉴于郭女士不能证明谢先生的侵权行为给她造成了赔礼道歉尚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因此对于郭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博友律师事务所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