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博友   律师团队   诚聘英才   收费标准   文书范本   法律法规   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业务领域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社会百科   涉外婚姻   特色服务   刑事专题
    业务领域
    联系方式
电话: 010-85808950
手机: 15801669355
传真: 010-85800051
邮箱: peilvshi@sina.com
网址: www.boyoulaw.com
 首页 >> 知识产权业务

专利权的先用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裴宇琼律师
 
先用权是指非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的申请获得授权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先用权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享有先用权的条件如下所示:
1.时间条件: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独立性条件: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3.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条规定,“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最高人民法院200311月《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第47条规定“先用权人所实施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应当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自己研究开发、设计或者合法受让取得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实施侵犯他人权益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不享有先用权。”“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是指己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4.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先使用者只能以申请日前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为标准 ,如果超出原有范围而使用就应对超出范围的部分向专利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允许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 ,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或转让给第三人,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
(2)原有的产业领域:先用权人可以在并且只能在其原来所从事的产业领域内实施其发明创造。
(3)原有的实施方式:先用权人只能以其原来所掌握的发明创造的程度为凭去继续实施。
视为“再先使用”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先用权”的立法目的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为了保护相同发明中没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的最低利益。我国专利法实行先申请原则,就可能出现一些先搞出发明创造但因延误了申请而未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还可能有人搞出了发明创造但并不打算申请专利。专利法正是基于公平原则规定了先用权,使无专利权的发明人享有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发明的特殊权利。
联系方式 | 律师团队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4号楼1007室
电话:010-85808950   网址:http://www.boyoulaw.com
京ICP备09026242号 北京物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