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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暂停上市及恢复上市的条件

作者:裴宇琼 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交通事故、继承、房屋纠纷业务

   ST股票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 ,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别一种"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上市若有以下情形:

   (一)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告作虚假记载;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若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暂停其股票上市由交易所决定。

   恢复上市的条件有:因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申请恢复上市的,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恢复该股票上市。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告显示已经盈利,上市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博友律师事务所 裴律师

   相关链接: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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