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某村。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藏某某,职务: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个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手术费共计48000元。
2、两个被告承担本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原被告驾车相撞,致原告及乘坐该车的乘客受损伤。经查,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原告受伤后接受治疗,支付医疗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等数万元,此外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李某某对原告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了理由,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韩某某
二○一○ 年 Ⅹ 月 Ⅹ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