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交通支队: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的妻子刘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王律师及岳律师为其代理人,代为处理赵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代理人通过查看事故的初步资料,询问当事人及进行网上调查,就肇事车辆的继续扣留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恳请承办警官在处理本交通事故时略作参考。代理人恳请交通大队继续扣留肇事车辆冀Rxxxxxx陕汽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Rxxxxxx瑞江挂车,理由如下:
一、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案情重大,且有可能构成刑事交通肇事案件,故继续扣留肇事车辆是有必要的。
肇事车辆冀Rxxxxx陕汽重型半挂车及冀Rxxxxxx瑞江挂车与赵某某的京xxxxxx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另一乘车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一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方负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肇事司机徐某某的行为就可能认定为形式的交通肇事案件,故继续扣留肇事车辆是有必要的。
二、继续扣留肇事车辆有助于防止肇事方逃逸隐匿财产,保障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经过询问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河北省三河市某汽车运输队,该肇事车辆仅缴纳了交强险,并无其他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根本不足以赔偿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失。此外经过网上及现场调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河北省三河市某汽车运输队注册资金仅有15万元,公司的资产已无法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如允许肇事方取走肇事车辆,则可能有爱事故的顺利解决。
综上所述,为保障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肇事方可能发生的逃逸或隐匿车辆的行为,维护受害人赵某某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承办警官采纳代理人的法律意见,继续扣留肇事车辆。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交通支队
律师: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20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