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某村。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某大厦X层。
法定代理人:藏某某 职务: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
(1)医疗费17461.81元
(2)误工费8585.28元
(3)护理费144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
(5)交通费600元
(6)营养费3000元
(7)经济损失887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共计39144.09元
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7日,司机薛某某驾驶大型汽车在通州区某路口与韩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致小货车的司机韩某及乘坐该车的原告韩某某、井某某三人受重伤。经通州交通支部某大队的认定,薛某某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查,薛某某是被告李某某雇佣的司机,其驾驶的大型汽车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
原告受伤后在通州区某医院接受治疗。原告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17461.81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40元。出院时,医生要求继续休息一个月,原告因此误工48天,误工损失8585.28元,经济损失887元。在处理事故和治病期间,原告还支出了交通费600元。另外,原告在治疗期间补充营养的费用大约还用了3000多元。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原告主张6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要求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李某某应对原告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韩某某
20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