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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裴宇琼律师

案情回放:
    2009年,原告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付给王某礼金人民币三万元,又购买了电视、衣服、自行车等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要回礼金。法院认为,原告在基于婚约的基础上,向被告赠送礼金和礼品,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婚约解除后,赠与条件和目的也随之消失,因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财物,故判决被告适当返还礼金两万元。
律师解析:
    虽然《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现实中,在我国许多地区还存在着给彩礼的习俗。基于我国国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司法解释精神,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本案中,法院将双方给付彩礼的行为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合同中可以约定义务,若受赠人不履行该负担,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时候,适用的是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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