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
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北京某检疫站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192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
原告李某、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李某某诉称:我们分别系被告徐某某之长子、次子,我们的父亲于2003年去世,去世时留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父亲去世时所建。现我们起诉要求依法对父亲所以遗留的房产进行分割。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希望法庭做调解工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X院内北房西侧第一、二间归原告李某所有,第三、四间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北房东侧第一间归被告徐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某、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某某
二0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张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