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宇琼律师
案情回放:
某大学生小王年幼时被他人收养,因与养父母发生矛盾不断,遂在今年夏天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在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亲生父亲承担学杂费每年8000元及生活费每年1.2万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小王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时,已经成年。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小王作为一名成年人,虽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并不因此自行恢复与生父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并没有协商恢复父子关系,故父子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小王的生父就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同时,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所以,即使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养子女也应对养父母承担赡养责任。(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