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宇琼律师
案情回放:
2003年,刘某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的房子。2005年,刘某与孙某结婚,双方对该房屋装修后入住,于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人为刘某一人。200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议离婚,但对房产分割,双方发生争议。因刘某于2003年用30万所购房屋的市价已达到60万。妻子孙某认为,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刘某认为,他是房子的产权人,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他所有,不同意孙某的要求。双方最终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要取得房屋产权不仅要和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而且还必须和出卖人一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登记注册,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产权才从卖房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认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归属时,应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购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
如果房屋升值是由于夫妻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依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房屋价值增长是由于房地产行情变化,那么,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购买一方所有。
本案中,刘某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虽然婚前未取得房产证,但其取得了对该房产的期待权,该房产应认定为购买人即刘某一方的婚前财产。其次,应分析房产增值的原因,然后确定增值部分的归属。本案中刘某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行情的变化,是由于市场行情上涨引起,则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刘某所有。(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