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汉,1986年5月4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某小区,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李某,男,汉,1981年7月3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花园小区,电话:xxxx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要求被告因家庭暴力及虐待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
4、请求法院判决将原告名下的汽车归原告个人所有。
以上共计20万元
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通过某婚介介绍相识,由于原告对医生职业有着很强的崇敬之心,得知朱某是某医院的知名医生后对其好感油然而生,在短短相处四个月后,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之前对朱某并未深入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是一个冷酷、残暴的人甚至有点神经质,被告对原告的伤害如下:
一、对原告的摧残
被告时常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人身攻击,有好几次经过派出所人员的制止才控制住,对此派出所都有相关的记录,由于原告身体多处被被告打伤,原告进行了伤害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鉴定结论亦留存于派出所档案中。被告视原告为仇敌时常恶语相向并将拳打脚踢视为家常便饭,以至于原告经常带着伤去上班,原告的同事均知道事情的始末。
二、对原告父母的暴力相向
被告完全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并多次威胁到原告父母的人身安全,甚至因为其与前女友的关系打伤原告母亲的眼睛花去医药费上千元,父亲也曾经被被告打伤。
三、对原告朋友的无耻骚扰
无论发生大小事情,被告总会发短信或打电话骚扰原告的朋友,以致朋友不能正常工作,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以上情况只是原告所有恶习的九牛一毛,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伤数不胜数被告根本不能控制其情绪,原告已经被他折磨的伤痕累累,并伴有轻度失眠。
鉴于此,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根据婚姻法第46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28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赔偿各项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金。由于婚前对被告的不了解而草率结婚,原告为此付出了几位沉痛的代价遭受了身心的折磨,这段婚姻就像噩梦一样,真的希望着一切早点结束,原告唯一的希望就是早点让这场噩梦结束,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某某
201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