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女,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请求法院判决儿子王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2003年原被告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现年4岁,婚前双方感情基础很薄弱,婚后因为性格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儿子年幼,需要母亲的照顾与呵护,由母亲抚养更有利其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基于以上事实,起诉至贵法院。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龙某某
201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