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某小区。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女儿杜某由原告抚养
3、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杜某抚养费2000元,支付至18周岁
4、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5、办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女儿杜某,现不满一周岁。
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随着女儿的出生,家庭矛盾不断产生。因为被告父母重男轻女的观念比较严重,在女儿出生后,不断挑拨原被告二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女儿刚出生,被告就曾要求离婚,但由于法律规定女方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作罢。但家庭矛盾不断升级,进而发生被告及其父母将原告母女二人赶出家门的恶劣行为。被告至今不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在告知其女儿生病后亦不前来探望。
被告对女儿以及自己所作出的行为让原告无法接受,在内心已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但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曾做出数次努力,包括在被告提出离婚时,恳请其站在女儿的角度再慎重考虑。现在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不再对原被告二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以及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好转抱任何幻想,被告处理家庭矛盾实行向其父母一边倒的方式也注定不存在关系好转的可能性。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望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母女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慧
时间:2011年8月12日